裝修方擅自修改裝修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怎么辦?
在裝修中,業主常會遇到裝修合同簽訂后,施工過程中收到裝修方通知,稱項目需要更改。為了更好地裝修,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變更協議,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往往出現“一廂情愿”、自顧自做,這種情況容易造成雙方矛盾,且造成的損失也無人買單。下面上海裝潢網小編以真實案例為例介紹。
陳先生家裝修,按合同規定,分階段驗收付款再進行下一階段施工。然而土建工程結束后,裝修公司收取原本的百分比工程款73400元后,另多出11萬的價款,稱是變更項目費用。這讓陳先生嚇了一跳,相當于整個土建階段18萬左右,因為變更單問題,陳先生不能接受,施工方不肯妥協,現在施工暫停。
關于合同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在上述案例中,裝修公司在施工中變更項目,只通知業主沒有對相應的費用進行核對,業主不知道而導致裝修后被“接受”,不符合《合同法》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事先約定,一方在約定事由發生時享有合同變更權的,當這種約定事由發生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變更合同。說到事先約定,陳先生拿出自己收到裝修公司裝有變更單的郵件,是在裝修停工后,停工日期是9月16日,郵戳上時間是9月25日,陳先生拒絕交費,要求合理答復。
注意變更合同的特點:
(1)合同變更僅僅是指合同部分內容的變更,而非合同性質的變更。
(2)合同變更前后,其當事人應保持一致,如果當事人變更,則屬于合同轉讓。
(3)合同變更在合同成立后發生,即合同成立后因某些新情況而進行部分內容的補充和修改。
(4)合同變更不溯及既往,即已履行的合同不能變更。
根據《合同法》,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變更合同,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約束力,而且還可能構成違約。這里所討論的合同變更,僅指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變更,不包括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撤銷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的法定變更。
回到案例中的問題,在陳先生家裝修施工過程中,裝修公司稱業主天天在現場看,怎么會不知道裝修項目變更?陳先生稱自己是外行,連施工圖都看不懂,怎么會看出實際中變化?裝修公司拿出合同,可以看到其他約定中,業主寫到施工過程中,按實際測量尺寸施工,造成工程增減項屬于合理。而陳先生稱不懂,一直以為施工圖就是實際測量,施工是在按圖紙進行。這樣的情況就屬于不知者吃蒙虧,更要提前熟悉相關設計圖、裝修流程等,上海裝潢網小編建議可以找懂行的人參謀,例如第三方監理幫忙審核裝修貓膩。
像此情況,在實踐中,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出現的糾紛如何處理呢?
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時,推定為未變更。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那么就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力,即合同被視為未變更。陳先生家的情況,事先變更不同意,業主有權在當時要求停工解決。現在事已至此,就先與裝修公司溝通協商;若雙方互不讓步,可以找當地相關部門求助、第三方機構仲裁,例如當地相關找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或者其他機構協調;如果還實在無法達成一致,向法院申訴解決。
鑒于陳先生家案例,上海裝潢網小編提醒各位要裝修的業主,簽訂裝修合同一定要跟裝修公司協商確認好。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項目變更,第一時間與對方協商,詳細溝通增減項內容,避免變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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