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一般規定
7.1.1、本章適用于住宅內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頂棚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必須粘結牢固,五脫層、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
7.1.4、室內墻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采用1:2水泥砂漿做暗護角,其高度不應低于2m,每側寬度不應小于50mm。
7.1.5、水泥砂漿抹灰層應在抹灰24h后進行養護。抹灰層在凝結前,應防止快干、水沖、撞擊和震動。
7.1.6、冬期施工,抹灰時的作業面溫度不宜低于5℃;抹灰層初凝前不得受凍。
7.2、主要材料質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為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其強度等級不應小于32.5。
7.2.2、不同品種不同標號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應有產品合格證書
7.2.4、抹灰用砂子宜選用中砂,砂子使用前應過篩,不得含有雜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應少于15d。罩面用磨細石灰粉的熟化期不應少于3d。
7.3、施工要點
7.3.1基層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磚砌體,應清除表面雜物、塵土,抹灰前應灑水濕潤。
(2、)混凝土,表面應鑿毛或在表面灑水潤濕后涂刷1:l水泥砂漿(加適量膠粘劑 )。
(3、)加氣混凝土,應在濕潤后邊刷界面劑,邊抹強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
7.3.2、抹灰層的平均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3.3、大面積抹灰前應設置標筋。抹灰應分層進行,每遍厚度宜為5~7mm。抹石灰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每遍厚度宜為7~9mm。當抹灰總厚度超出35mm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7.3.4、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抹灰時,應待前一抹灰層凝結后方可抹后一層;用石灰砂漿抹灰時,應待前一抹灰層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層。
7.3.5、底層的抹灰層強度不得低于面層的抹灰層強度。
7.3.6、水泥砂漿拌好后,應在初凝前用完,凡結硬砂漿不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