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應進行設計交底工作,并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了解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說明 :
本條規定的是施工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內容
3.1.2、各工序,各分項工程應自檢、互檢及交接檢
說明 :
自檢、互檢、交接檢在施工實踐中被證明是保證工程質量行之有效的措施以規范的形式確定下來,對提高工程質量具有積極意義。各項檢查應按工藝標準進行,符合要求并做相應記錄后,再進行下一步施工。
3.1.3、施工中,嚴禁損壞房屋原有絕熱設施;嚴禁損壞受力鋼筋;嚴禁超荷載集中堆放物品;嚴禁在預制混凝土空心樓板上打孔安裝埋件。
說明 :
本條對危及住宅建筑結構安全的行為做出了嚴禁的強制性規定。
3.1.4、施工中,嚴禁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改變房間主要使用功能;嚴禁擅自拆改燃氣、暖氣、通訊等配套設施。
說明 :
對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變動和增加荷載的住宅裝飾裝修,應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原建筑結構進行必要的核驗,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定設計后施工。目的是為了保證住宅建筑的結構安全、保障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業主及施工單位均有嚴格遵守的義務
3.1.5、管道、設備工程的安裝及調試應在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須同步進行的應在飾面層施工前完成。裝飾裝修工程不得影響管道、設備的 使用和維修。涉及燃氣管道的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3.1.6、施工人員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
說明 :
施工安全與勞動保護,既是企業對施工人員的要求,也是施工人員的基本權利
3.1.7、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后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
(2、)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
(3、)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接。
(4、)最先進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3.1.8、施工現場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
(3、)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現場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
(1、)施工人員應衣著整齊。
(2、)施工人員應服從物業管理或治安保衛人員的監督、管理。
(3、)應控制粉塵、污染物、噪聲、震動等對相領居民、居民區和城市環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樓道內的公共空間,封堵緊急出口。
(5、)室外堆料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避開公共通道、綠化地、化糞池等市政公用設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裝,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壞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樓內各種公共標識。
(8、)工程驗收前應將施工現場清理干凈。
3.2、材料、設備基本要求
3.2.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的 要求及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2.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裝飾裝修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蛀處理。
3.2.4、施工單位應對進場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進行驗收。主要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有特殊要求的應有相應的性能檢測報告和中文說明書。
3.2.5、現場配制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或產品說明書制作 。
3.2.6、應配備滿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機具設備及檢測儀器。
3.2.7、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應積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3.3、成品保護
3.3.1、施工過程中材料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
(1、)材料運輸使用電梯時,應對電梯采取保護措施。
(2、)材料搬運時要避免損壞樓道內頂、墻、扶手、樓道窗戶及樓道門。
3.3.2、施工過程中應采取下列成品保護措施 :
(1、)各工種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損壞其他工種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護膜應在工程竣工時撤除。
(3、)對郵箱、消防、供電、報警、網絡等公共設施應采取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