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不只還羅彩霞公道,還要反思權力
嚴肅查處,這算不算一個完滿結局呢?嚴肅查處是很有意義的,它意味著社會還受害者以公道。嚴肅查處,一向被認為具有一種“警示作用”,它向社會宣示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警示作用肯定是有的,但如果我們估計過高,就有可能是自欺欺人。
要想防止權力濫用和權力腐化,需要做一些殺雞儆猴的工作,但僅靠殺雞儆猴是不夠的。防止權力濫用和權力腐化,可以采取預防和事后懲罰的措施。事后懲罰,使濫權者付出代價,告訴人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當然會產生一定的警示作用。警示,其實也是一種事前預防。而預防的方法,肯定不止一種。既然還有其他方法,為什么不把其他方法也用起來呢?
在羅彩霞事件中,一個縣公安局政委,搞掂了邵東一中、縣教育局、縣公安部門、省考試院和貴州師范大學五個環節,使考分極低的女兒順利跨越本科高校大門。五個環節,既是五種權力或準權力,也是五道關口,只要一道關口盡職盡責,正義就能得到堅守。但一種權力俘獲了其他權力,權力為權力濫用權力,使權力變成一種損害公民權利的力量。
在我國的權力序列中,王崢嶸不過科級干部,但已經鞭長及于外省,影響逾于“帝力”,使我們一向自詡嚴密的高考制度嚴重受損。很難想像,如果更大的權力被濫用,其破壞力會有多大。事實上,現在不僅有高官拿權力尋租的現象,更有通過制定游戲規則為特定利益人牟利的案例。這類情況,被統稱為腐敗。表面上,它是掌權者個人的腐敗;實際上,它是權力腐敗現象。
羅彩霞事件是一個公民權利被侵害的案件,也是權力腐敗的一個新個案。查明事實真相,嚴處背后涉案者,總比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乃至充耳不聞要好。但就事論事,不是智者所為。我們有必要抓住機會,解剖麻雀,舉一反三,從制度層面作出回應,達到“建立和完善制度”的目的。這里所說的制度,不僅是高考制度,也不僅是黨紀政紀,它涉及監督和制約權力這一國家大計。
對權力進行監督與制約,這種表述現在經常出現在我們的政治文件中。大家認識到,必須監督權力,必須制約權力,并且就此形成廣泛共識。一旦權力被濫用,對濫用權力的人自然要查處。但監督權力過程,對權力形成有效制約,可以從根本上防止權力腐化變質,這也是挽救掌握權力的人。有了認識,如果只說不練,不在監督和制約權力上破題,手握權力的人就會有失足之虞。
近些年發生了一些事,比如孫志剛事件、佘祥林事件、周老虎事件,有的從破或立的方面推動了國家制度建設,有的就事論事俱往矣。羅彩霞事件是一個新契機,我們若能從一個科級官員的“英雄事跡”看到權力的腐蝕性與破壞力,從而把監督和制約權力付諸行動,也不枉一個公民在權利上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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