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局長買處案”適法錯誤
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經人介紹,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系。三個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警方經過偵查,盧玉敏行為屬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5月11日《長江商報》)
支撐警方作出這一判斷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罪的批復》(法釋20034號)的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說起這份司法解釋,在2003年1月23日出臺之后的那段時間,可是名滿天下。因為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只要與不滿14歲的**發生性關系,不管**同意與否,都一律認定為**罪。最高法院的一紙《批復》事實突破了刑法的規定,縮小了**罪的范圍。之所以有此司法調整,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曾解釋稱,刑法的規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滿14周歲”這一主觀要件,屬于“客觀歸罪”,不符合刑法所確立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而《批復》不但實現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司法認定標準,同時也體現了寬嚴相濟和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
但由于主觀方面屬于意識領域,如果嫌疑人拒絕承認自己有“明知”的心理狀態,偵控方也就很難收集其他證據來證明嫌疑人的“明知”———除非受害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特征極為明顯。這一規定實則為司法官員開辟了一塊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領地,在司法腐敗還遠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當下,《批復》成為**者逃避刑法打擊的法律漏洞也就不難想見了。****人神共憤,觸及國人的道德底線,一向為社會所關注和痛恨。而能夠利用這一《批復》成功脫罪的又多為精通法律的有權勢者。兩相結合,《批復》所引發的社會嘩然與輿論質疑之聲四起,自在預料之中。
將對此份《批復》的批評推向高潮的,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教授的一篇長文《一個不公正的司法解釋》。朱蘇力在這篇論文中直指《批復》違背法理,違背保護14歲以下少女這一相對弱勢群體的基本公共政策,且有越權立法的嫌疑。文章亦預言了《批復》可能帶來的實踐后果,今天看來,這一預斷仍在發生。朱蘇力寫道,它(《批復》)事實上選擇性地將這個社會最為唾棄且最無法容忍的一種同**的性關系豁免了。而這種豁免客觀上主要是因為男性在這個社會中具有的特殊的權勢,他們可以以各種方式更容易地誘使少女“自愿”,而且他們也更可能“確實不知少女的年齡”。所以,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個司法解釋對罪犯有利,對不滿14周歲的**有害,對整個社會有弊無利,這一司法解釋在替罪犯開脫。
這篇措辭激烈的文章雖然當年曾引發了刑法學界的集體反擊,但卻獲得了更多的輿論支持。學術之爭雖無定論,實踐層面卻很快有了改變。2003年8月,最高法院下發了《關于暫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歲的**雙方自愿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罪問題的批復〉的通知》。到目前為止,并未見最高法院終結這一“暫緩執行”,因此,《批復》實際上已經自2003年8月起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回到“盧玉敏買處案”:警方之所以對盧局長作出了“不構成犯罪”的認定,其表象原因乃是因為適用一份“不公正的司法解釋”,而且還是一份已經失效的司法解釋。面對這一“適用法律錯誤”,當地檢察機關理應行使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及時予以糾正。對于警方為何要“選擇性適法”,法律監督者也應查個明白,公告天下。放任民怨沸騰、民憤積聚,并抱守一個錯誤不放,顯然不是正確的“危機應對”方式。司法是否為公,司法能否為民,本不在口號的響亮程度,而在實踐中的司法作為。以此看來,適法錯誤的“局長買處案”,實是司法校正機制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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