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官員復出應有“民意許可證”
發布時間:2009-03-26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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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據中國廣播網報道,震驚全國的“6·28****”發生大半年后余波仍在,被撤銷甕安縣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悄悄“復出”,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這事被網民發現,網絡論壇上一時議論紛紛。
問題官員
“民意許可證”
據中國廣播網報道,震驚全國的“6·28****”發生大半年后余波仍在,被撤銷甕安縣一切黨政職務的原縣委書記王勤悄悄“復出”,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一職,這事被網民發現,網絡論壇上一時議論紛紛。
官員因責任事故丟烏紗,但在“風暴”過后又被委以重任的情況并不少見,聯系近些年問題官員復出的案例來看,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特征:調職行動內部完成,脫離民眾視野。
基于什么樣的考慮將剛受到處理的官員調任到另外的崗位,為什么選擇悄無聲息的方式進行,為什么對民眾沒有起碼的交待與說明?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問題。
王勤被撤銷一切黨政職務,理由是在****中處置不當,工作存在失職行為。這個處分,追究的是工作責任,回應了民眾要求,有助于端正權力形象。把這樣一個干部調任其他職務,會引起很大的社會關注,因此,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調任,以什么樣的方式調任,需要遵循嚴格規范的程序,至少對外公示,經過必需的民主討論和民意調查,是不能省略的過程。
我國公務員法及黨政干部選拔任用條例規定,公務員任職前必須進行公示。王勤調任他職,必定有一些人知曉,但這不能算嚴格意義上的公示。公示不是口頭傳達,不是小范圍的信息傳播,更不是內部人的情況掌握,公示是保障民眾權利的重要程序,應當向社會大眾發布信息,讓民眾方便獲得信息并表達意見?!皢栴}官員”復出不公示,又不說明復出的理由與原因,等于是任命者自己為任命行為賦予了合理性與合法性,人民作為權力授予的主體被排除在外。
民意認可,并依循相關法律程序,這是任命官員無可回避的選擇,有一點不符合,任命行為就應被終止。根據現有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兩年內不得晉升職務”。這并不意味著兩年之后,被撤職降職的問題官員就必須恢復職務和職級。問題官員是否獲得重新任命,要置于群眾監督的視野之內,民意在場始終是不應當省略的條件。官員復出不是國家重大機密,不是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理當公開透明。只有這樣,人們才能對治理行為建立信任,才能放心地把權力托付出去。
我們有必要作這樣的區分與澄清,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問題官員永不任用,我們甚至承認,讓有能力的受處理官員復出是政治理性的體現,但這必須置于一個前提之下,需要有一個過程,以證明公眾是否再度接受了他,是否重新信任他,問題官員再次走上權力崗位,需要從民意那里取得一張“許可證”。(肖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