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于2006年1月10日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施工期限為2006年1月12日~2006年3月28日,但拖延工期三個月后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如地板未鋪、木制品油漆僅做了底漆等)。據李先生介紹,整個施工未出具施工圖紙。在施工現場發現施工質量粗制濫造,部分門套已發霉,家具飾面板翹裂,房門變形。再仔細查看發現所用材料沒有明確的產品標識,且價格偏高,質量低劣。因嚴重的質量問題,李先生要求裝修公司退回工程款118150元,并賠償延期的違約金及因裝修在上海期間產生的車費、住宿費、飲食費及精神損失費128000元。
根據客戶提供的現場照片來看,質量問題的確存在,門套上已長出綠毛。協會約雙方進行協商。裝潢公司認為客戶增加項目的工程款尚未付清,故無法施工。門套上發霉及房門的變形是因為工人停工后,客戶更換了房門鑰匙且未給房間通風,讓尚未裝修完畢的工程長期處于不流動的潮濕空氣中造成的。但客戶認為工程款項已支付了94.5%,增加款項應在總結算時再支付。
經協會調解,達成了如下協議:
1、雙方將所有的變更項目計算清楚,并當場簽訂項目變更內容單;
2、合同繼續履行,裝潢公司將剩余的工程繼續做完,質量不合格的地方由裝潢公司負責整改,且所有工程按照3.15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3、工程尾款的付款方式仍按原施工合同的方式履行。
協會提醒:裝潢公司在操作增加、減少工程項目時存在一定的漏洞。沒有按照《2001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的相關規定去執行,在增加或減少的施工項目未做前,均應寫清變更的項目及變更的金額,雙方在變更單上簽字認可,且增加的項目應提前付款后才予以施工。而裝潢公司的操作少了此環節,增加的項目已施工完畢再讓客戶付款,客戶自然對價格無法認可。客戶認為裝潢的增加款項應該在總結算時計算,而不應該在施工前付款。而客戶犯了不該更換房門鑰匙的錯誤,在房子尚未驗收合格交付業主之前,任何一方均無權更換房門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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