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當前,建設節約型社會不僅成為理論界探討的熱點,更成為**機構面對的焦點,推行“節能”型**采購,既符合建立節約型**的要求,同時也能夠進一步推進**采購活動向更高層次發展,對于推動**采購制度創新有著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當前,建設節約型社會不僅成為理論界探討的熱點,更成為**機構面對的焦點,推行“節能”型**采購,既符合建立節約型**的要求,同時也能夠進一步推進**采購活動向更高層次發展,對于推動**采購制度創新有著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帶頭推行“節能”采購,不僅可以減少能源消耗,節省行政開支,還能主導節能產品市場,促進節能新機制的推廣應用,對提高**的公信力和廉政建設也有著重要意義。
推行“節能”采購
仍面臨重重困難
推行節能**采購是時代的必然要求,但是要讓這一“利好”真正落實到位,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從實踐來看,**采購機構在推行節能采購中,也面臨著諸多問題。
節能意識淡漠 **機構采購為公眾服務所需的產品使用的是財政資金,但長期以來,大多數**機構的消費屬于“集團消費”或者是“公款消費”,存在著盲目消費,若存在“攀比”心理則更可能在采購某些物品時,更多地考慮品牌、款式和價格,而不會考慮所采購物品是否節能。如在購買空調時,優先考慮的是空調的品牌、樣式,或者價格,而對其功率、效能、耗電量等因素可能不會在意,至于是否省電更不會考慮。
配套政策不全 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早在2004年就出臺了《節能產品**采購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公布了節能產品**采購清單,但從各地執行的情況來看,效果并不明顯。**采購部門建議采購人選擇節能清單中的產品,該采購人可能會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不接受采購節能產品的建議。因為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所出臺的畢竟是實施意見,在具體執行中或者是政策的落實中,其效力遠不及法律法規的約束力。沒有強制性,采購人不愿意接受節能產品,不愿意變更采購方案,不愿意調整項目采購清單,**采購代理機構也無可奈何。
監督檢查缺位 《實施意見》指出,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但采購人在采購時,如果不落實《實施意見》的監督主體,檢查將更多地流于形式;**采購監管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落實《實施意見》、推行節能采購中各方都有什么職責等,都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監督檢查不力,加之職能部門配合不夠,《實施意見》很難落實,節能采購推行起來步履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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