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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民主就不能要法治嗎
發布時間:2009-04-20 作者:ccy 瀏覽:55

概要: 有觀點認為,如果強力推行民主,可能導致社會動蕩,將不利于法治建設。不過,日前有學者表示,民主與法治互為條件,不可分離,共同構成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礎。民主和法治到底有著怎樣的關系?要民主就不能要法治嗎?

民主 法治
    有觀點認為,如果強力推行民主,可能導致社會動蕩,將不利于法治建設。不過,日前有學者表示,民主與法治互為條件,不可分離,共同構成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礎。民主和法治到底有著怎樣的關系?要民主就不能要法治嗎? 

    無論是在政治思想的發展中,還是在政治實踐的演進中,民主與法治都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就本源性的含義而言,民主是一種相對于君主主政和寡頭主政的方式,是由共同體成員共同參與管理的政治方式。法治則相對于由主政者依據事務的性質來個案處理的“人治”,指的是依照既定法律或事先制定的規則而實施社會管理的方法。 

    根據早期的理論,不管是君主政治,還是寡頭政治,抑或民主政治,都可采用“人治”(一事一議)的辦法,也可采用“法治”(按規矩辦事)的辦法。但是,現實當中,由于“圣賢”的難產以及保持其永久本色的不易,“人治”的弊端受到普遍譴責。除了早期柏拉圖這樣的理想主義者、后來的神權主義者以及為君權辯護的專制主義者外,幾乎沒有人提供系統的理論來支持“人治”。于是,“法治”的優勢便顯現出來,“依法而治”成為“良政善治”的基本原則和條件。 

    而民主作為全體成員共同參與管理的政治方式,起初多在“小國寡民”中使用。對于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現代民族國家來說,民主的實施面臨不少困境。首先,社會事務紛繁復雜,對這些事務的處理有賴于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此情形下,“共同參與”很自然會受到限制。其次,共同體成員有著不同的性別、年齡、種族、宗教等背景,他們可能有著完全不同的利益訴求。因而,如何達成管理“共識”,顯然是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特別是當利益分歧和沖突出現時,如何防止強勢一方不會把弱勢一方變成自己的“奴仆”,直接考驗著“人民”在智慧、理性判斷、心理趨向等方面的特性,也直接關系到決策效率和質量、管理專業化、群體利益協調以及長遠的公共利益追求等因素。這也就是為什么精英統治乃至君主主政、寡頭主政,在早期政治實踐中被普遍應用的原因所在。 

    然而,歷史已經充分證明,“精英”專制式的家長政治會讓人們吃盡苦頭。如何保證統治者對被統治者負有責任并“依法而治”,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隨著歐洲資產階級力量的擴大,人們逐漸找到了用法治主義和民主精神來改造精英政治,促成現代**體制的產生,進而使民主與法治找到契合點的方法。 

    在這一體制的設計規劃中,民主體現為“**”與“治權”的分離,“**”屬于人民,“治權”則交給具有管理能力和經驗的“精英”。同時,確定“**在民”的原則來解決統治合法性的問題,保證統治者“依法而治”,并用“專業管理”的原則克服“民意”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保證管理的有效性。此外,法治被明確界定為“依良法而治”,立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建立在公民認可的原則(民主原則)和程序上。在此基礎上,依照良法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公民行為,并規范“精英”的統治和管理,遏制“精英”可能的私利行為。 

    事實上,早在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即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也就意味著,法治是“良法”與“守法”的結合。一項立法(包括政策和規則),只有被視為“良法”,才能得到普遍的服從;而要被視為“良法”,在民智已開的社會中,就必須經受民主程序的檢驗。換句話說,良好的法治應該是“民主的法治”。 

    至于民主,不僅需要公民具備參與意識,更需要組織和制度的安排。民主必須通過某種特定的組織結構和方式來實現,“民意”則必須通過特定的組織程序來形成,并通過特定的組織機制來表達。但公民參與管理所需要的組織結構、方式、程序和機制,都需要用法律的方式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才不會讓這一過程變得雜亂無序,也才能確保規則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就此而言,公民參與政治的行為,必須得到法律的約束。 

    不過,猶如法律可以分為“良法”、“壞法”和“惡法”,現實中的民主也存在優劣之分。“良好的民主”必須是“法治的民主”。所謂“法治的民主”,就是指以憲法和法律為準則的民主制度。它通過依法賦權(賦予公民以權利,賦予**以權力)的方式,不僅督促**依法施政,對人民負責,避免因濫權而侵害公民權利,也對“人民**”原則予以必要的約束,從而防止一部分人以“民主”的名義和方式對另一部分人實施“暴政”,保證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社會生活的有序性。 

    應當看到,現代民主政治的復雜性和發展的艱巨性,已遠非以往民主政治所能比的。因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中,不能簡單地援引古典觀念。沒有法治的民主固然不值得提倡,但沒有民主的“法治”也難以維持正義性和正當性。民主需要以法治為基礎和保障,法治需要以民主立法為前提。就其根本的價值取向而言,民主與法治與其說存在差異性或對立性,還不如說更多地具有同一性和親和性。把民主和法治擺在“二者擇一”的位置上,要么民主,要么法治,其結果只能是要么“爛民主”,要么“壞法治”。 

    如此看來,在現代政治安排中,民主與法治確實可以看作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互為條件,不可分離,共同構成政治文明的基礎。憲法和法律對人民民**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而法治———依良法而治,也只有在民主政治條件下才能真正得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