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日前,國內某著名農業科學家建議國家調整種糧補貼方式,改為由**高價收購糧食,再平價賣到市場。很多人認為如此“高進低出”既可以激勵農民多產糧食,有效提高農民的種糧收入,同時又不會導致市場糧價的太**動,有利于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是值得采納的政策選擇。對此,筆者實不敢茍同。
日前,國內某著名農業科學家建議國家調整種糧補貼方式,改為由**高價收購糧食,再平價賣到市場。很多人認為如此“高進低出”既可以激勵農民多產糧食,有效提高農民的種糧收入,同時又不會導致市場糧價的太**動,有利于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是值得采納的政策選擇。對此,筆者實不敢茍同。
現行的種糧補貼政策,是廢除“皇糧國稅”之后又一個重要的惠農舉措。各地基本上是以農戶所承包的土地面積作為發放補貼的基數,農戶承包了多少土地,就可獲得相應數額的種糧補貼。這一政策的實施避免了中介環節截留而形成的滲漏現象,將種糧補貼不折不扣地直接發到農戶,深得農民好評。當然,因為種多種少乃至根本不種,農戶得到的補貼都是既定的,部分外出打工的農民在拿到了種糧補貼后,并沒有把太多的精力花在精耕細作促進糧食增產上,有人兩季莊稼改種一季,有的甚至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種了速生楊樹。這是另一種形式的耕地撂荒,需要引起有關部門的充分關注。“高進低出”的種糧補貼方式,以生產糧食的數量進行補貼而不是按承包的地畝進行補貼,有利于激勵農民種糧的積極性,這一點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問題是,實施這一方案可能產生的巨額操作成本同樣不容忽視。
試想,如果實施“高進低出”的糧補政策,部分農民就會把所產的糧食盡可能多地甚至一斤不留地全部**給國家,然后再低價買回自己的口糧和種子,也不排除有部分農戶或商人通過種種渠道低價從糧食收購部門買糧,然后又高價售給收購部門。只要有差價空間,部分地方糧食收購企業或個人就可能參與合謀。試問,誰來監督這樣的“倒買倒賣”行為?如果說只在收購季節購糧,非收購季節再平價賣出,以杜絕此類牟利行為,且不說此一限制可能性不大,即使可能,也會有農戶或商人甲地平價買糧后再到乙地售賣,畢竟中國南北方氣候差別很大,農作物收獲的時間不盡一致。對此,又如何進行有效的社會監督?
“高進低出”意在更激勵農民多種糧食,同時又穩定市場價格,但問題是,巨額的收購資金從何而來?那些糧食加工企業和以糧食為輔助原料的企業,是以國家收購價從農戶手里購糧,還是平價從國有糧食收購企業中獲得?如果是前者,額外增加的生產成本,國家如何補貼?如果是后者,豐收之年還好,一旦糧食減產,生產企業尤其是那些非國有企業為取得足夠的糧食原料,不得不疏通種種關系渠道確保自己的貨源,這也使某些國有糧食收購部門有了新的尋租通道。
有人提出通過登記造冊或電子監控來堵住“倒買倒賣”行為,看似可行,但因為我們的國土面積很大,各地的自然條件千差萬別,不可能把所有的糧食買賣行為都記錄在案或納入電子監控視野。只要不在監控范圍,就有作弊的可能。即使所有的交易行為都被記錄在案,也不排除人為作假或合謀騙購。
正因為實施這一方案可能的操作成本尤其是社會監督成本過于巨大,“高進低出”的方案基本上沒有可行性。至于所存的問題如何解決,那是另一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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