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長的轄區(qū)有多少行賄者?
發(fā)布時間:2009-03-23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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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有的人官不大,但權很大;薪金不多,但錢很多。這里面恐怕有“貓膩”,深圳市原龍崗區(qū)公安分局同樂派出所所長楊周武就是此類人物。
地方
受賄
有的人官不大,但權很大;薪金不多,但錢很多。這里面恐怕有“貓膩”,深圳市原龍崗區(qū)公安分局同樂派出所所長楊周武就是此類人物。
要說楊周武,得從去年9月20日說起。當天深夜,深圳龍崗區(qū)龍崗街道龍東深惠路“舞王”俱樂部發(fā)生一起特大火災,造成44人死亡,59人住院治療。據(jù)有關部門調(diào)查,該俱樂部于2007年9月8日開業(yè),無營業(yè)執(zhí)照,無文化經(jīng)營許可證,消防驗收不合格,屬于無牌無照擅自經(jīng)營。
3月13日,在時隔5個多月后,司法機關對涉案公職人員的審理有了結果,“舞王”大火中,涉案公職人員涉案金額最多的一個,也是被判得最重的一個是派出所長楊周武。
法院審理后認定,他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0萬元,在明知“舞王”俱樂部無證經(jīng)營并存在治安隱患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查處職責,致使發(fā)生特大火災事故。同時,楊周武在收受好處費之后,還違反規(guī)定擅自調(diào)解涉及“舞王”俱樂部的聚眾打架斗毆事件。楊周武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成立,其中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兩罪并罰,判處入獄13年。
此前,1月20日,深圳市鹽田區(qū)人民法院對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原副局長因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對被告退回的贓款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舞王”這場大火,除了燒出派出所所長楊周武、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還燒出了原龍崗區(qū)同樂派出所民警劉力飚、原龍崗區(qū)公安分局消防大隊一中隊中隊長陳峰、原龍崗區(qū)龍崗街道綜合執(zhí)法隊一中隊龍東社區(qū)巡查組組長黃忠、原龍崗區(qū)文體局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大隊大隊長王津、原龍崗區(qū)龍崗街道龍東社區(qū)工作站副站長劉新華。
在此案中被判得最重的就是派出所長楊周武,很值得注意,也有必要略作剖析。
他這個所長,論級別不高,屬于基層干部。可是,他竟從“舞王”那里受賄30萬元,而他的領導、級別比他高的副局長陳旭明受賄6萬元。我們知道,猴精的“舞王”負責人在行賄時,是不會亂花錢的,賄賂誰、賄賂多少,都要精心算計。一般來說,行賄數(shù)額是同權力大小、用處大小、出力大小成正比的。楊周武所長既然享受了30萬元的“待遇”,自然要做出與“待遇”相符的“貢獻”,會盡心竭力為“舞王”當“保護傘”的。由此可見派出所長這個職務能量之大、作用之大。類似的處長、科長、股長,直至村委會主任、居委會主任等 “小官”還有一些,他們確實是官不大,權很大;少數(shù)人薪金不多,錢很多。切莫小看了這些“小官”的能量和作用,在他們那“一畝三分地”上,他們儼然是“皇上”。
還值得注意的是,派出所長楊周武是“栽”在“舞王”的30萬元賄賂上,為此被判重刑13年。對此人們有理由提問:在楊周武所長的轄區(qū),像“舞王”這樣行賄的奸商,是獨此一家,還是別有它店?如果真的只有“舞王”一家奸商,那該地區(qū)干凈了!人們有理由提問:難道楊周武所長只受過“舞王”一家之賄嗎?如果只此一筆,那是初犯了,一出手就是大手筆,他膽量怎么如此之大?
想想也為楊周武嘆息一聲,比較那些還沒被查處的貪官,楊周武夠“倒霉”了,要不是“舞王”那場大火,說不定所長還照當呢!但他是罪有應得,“栽”是早晚的事。有必要指出,決不能燒一場大火查處一窩貪官,也不能只查貪官同大火有關的案情,要把他們干的所有壞事都查出來,依法嚴懲之。(李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