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第504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后的《條例》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條例》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電等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第504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后的《條例》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條例》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電等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據新華社
業主裝修房屋應事先告知物業
1日公布的修訂后的《物業管理條例》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條例》規定,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條例》明確,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條例》還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代收水電等費用不得向業主收手續費
《物業管理條例》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條例》明確,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業主委員會應與物業訂立書面的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還明確,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業主可共同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條例》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