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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不應繞過價格聽證
發布時間:2009-03-01 作者:ccy 瀏覽:34

概要: 自2008年12月1日起,國家發改委新制定的《**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正式施行。按照該辦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指導價、**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

    自2008年12月1日起,國家發改委新制定的《**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正式施行。按照該辦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指導價、**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與2002年的《**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相比,新辦法不但增強了聽證會的程序透明性和公眾參與性,而且進一步明確了未依法舉行聽證會的法律后果,即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或者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然而,臥鋪動車組的開出,再次觸痛了價格聽證制度的硬約束力。我們看到,臥鋪動車定價程序的缺失與其人性化設計及高品質服務之間形成了鮮明落差,這使人不禁擔心價格聽證制度是否還有約束力,是否還有公信力。此前2007年動車組票價的廣泛質疑,即已經暴露出**定價中程序缺失的法律信任危機。這次臥鋪動車組的定價再次遭到媒體和公眾質疑,無疑使新修訂的《**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又一次陷入了不應有的難堪與尷尬。自從《價格法》確立價格社會監督制度以來,社會各界對價格聽證會的組織與實施給予了厚望,社會監督遂成為鐵路運輸等自然壟斷行業價格改革中民主與法治實踐的生動見證,成為促進和保障**定價科學性、民主性以及透明性的重要推動力。由于舉行定價聽證會屬于**價格主管部門的依職權行為,并不是一種依申請行為,因此這樣的聽證會無法通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來啟動,是否舉行聽證會,只能由**依據定價聽證目錄來決定。在這樣的機制下,價格社會監督制度的實際意義也就遠遠勝出其理論價值,是否依法舉行聽證會,能否采納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以及能否公開反饋相應理由,均成為**定價中消費者和一些利益相關主體關注的重點。有意繞開價格聽證,實際上是狹隘的部門利益觀和行業利益觀在作怪,難怪有人評論說,鐵路部門搞豪華動車組與醫院搞VIP服務性質上屬于異曲同工。從2007年4月全國鐵路第六次大提速之后,動車組的票價是否過高、定價方案是否透明以及定價機制是否規范等問題,一直是社會公眾討論的焦點。《反壟斷法》生效后,鐵路行業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臥鋪動車的定位和定價是否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將問題的討論進一步推向了深入。中央電視臺《今日觀察》節目提出的“兩部法律為何管不住一張火車票?”的質疑,更是發人深省。 

    臥鋪動車的定價真的游離于價格聽證制度之外嗎?其實不然,2008年7月北京首都機場軌道線票制票價聽證會的成功舉行即已從一個側面給出了很好的答案。我國《價格法》第23條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要求在制定和調整實行**指導價或者**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前,由**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制定和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實行價格聽證制度以來,眾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被列入了聽證目錄。臥鋪動車的票價質疑歸根結底就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鐵道部曾反復強調,其所適用的原國家計委1997年《關于高等級軟座快速列車票價問題的復函》系有效規定,因此其動車組定價行為合法,符合法定程序。但事實上,該《復函》除了確定相關列車的基準價格和浮動范圍之外,對鐵道部來說,更重要的意義莫過于透過復函授權的形式,使其實際取得按照規定自主確定具體票價的權力。這樣,不但可以有效避開價格聽證問題,而且可以擺脫程序違法的嫌疑。但是,該《復函》作為一個政策性文件,其效力不但遠遠低于《價格法》,而且低于《**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以及《**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規章。從生效時間看,該《復函》在前,《價格法》等在后。因此,在法律適用上,無論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原則,還是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原則,都應當執行《價格法》等法律法規。 

    筆者認為,在**定價中繞過價格聽證的思想堅決要不得,建立法治**必須重視**部門執政觀念的轉變。在我國的價格實踐中,一些行政部門“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至今仍比較嚴重,一些**官員漠視程序法的價值和功能,往往認為只要把事情辦對了就行,不需要遵守什么嚴格的程序,這種思想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危害甚大。其實,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依法行政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程序合法同樣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沒有公正透明的程序,所謂的實體公正便缺乏應有的說服力。 

    定價聽證是一種定價論證活動。定價機關在依法制定實行**指導價或者**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過程中,由**價格主管部門采取聽證會形式,征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實踐中,不少人對定價聽證仍存在一定誤解。需要澄清的問題是,定價聽證會只是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進行的論證會,而不是最終的價格決策會,聽證會上所發表和收集的各種意見只對**制定價格起具體的參考作用,而不是直接的決定作用。聽證會只是價格制定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定價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促進**價格決策的民主化與規范化。當然,**制定價格并非都要進行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須通過定價聽證目錄來確定,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指導價、**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筆者認為,要真正實現價格聽證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必須從具體問題做起,將價格聽證制度的硬約束力落到實處。盡管《價格法》中沒有直接規定有關聽證的法律責任,但新修訂的《**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已經在其第31條作出了明確規定,臥鋪動車的開出是在該辦法生效之后,理應適用該條規定。只有這樣,才能還定價聽證制度以應有的法律剛性,廣大旅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才能得到切實保護。 

    在現代國家的發展演進中,社會民主化不斷推動著法治的進步和社會正義的實現。從長遠看,在價格聽證中不但應注意防止目無價格聽證制度的錯誤,還應注意防止過分夸大價格聽證制度的作用以及過于強調擴大聽證適用范圍的作法。只有將聽證制度與專家論證制度結合,將民主參與和行政效率并重,將公開透明原則貫穿于整個定價聽證過程的始終,并不斷完善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價格聽證制度的應有功效。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后,以價格壟斷為代表的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呈現上升之勢,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開始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了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監管問題上。筆者以為,在當前形勢下,加強對價格壟斷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固然重要,但對**定價的監管仍不容有絲毫松懈。新的《**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使價格聽證制度的執法依據更加充分,只有嚴格執行其規定,才能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避免社會福利損失。(作者: 席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