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7月,金某以某裝飾施工隊委托代理人身份與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簽訂了的《某大廈裝飾裝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的價款為69萬元。嗣后,金某組織人員對大廈進行裝飾裝修施工。當年年底,該裝飾裝修工程完工,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對該工程驗收合格,但一直并辦理結算。2005年元月,金某訴之法院,要求工程發包單位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給付工程款69萬元并償付工程款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以某裝飾施工隊的名義簽訂的《某大廈裝飾裝修施工分包合同》未得到某裝飾施工隊的追認,金某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該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屬無效合同。因工程已驗收合格,故判令被告某裝飾工程公司償還原告金某工程款69萬元,對原告金某追索工程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原告金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金某上訴稱工程款利息屬法定孳息,工程款本金支持,利息也應予支持,要求法院改判。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金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兩審法院對合同效力均作出了無效判定,并依此判令工程款折價返還。那么,對《某大廈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無效認定有無法律依據呢?
建設工程(含裝修工程)因其施工技術的專業性與復雜性及事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故我國法律對施工承包方的資質要求有著嚴格的規定。強制性規定包括禁止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適用。本案中,金某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已是不爭的事實。而工程發包單位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將某大廈裝飾裝修工程分包給原告金某,違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之規定,雙方所簽訂的《某大廈裝飾裝修施工分包合同》因違反行政法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對于無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因無效的裝飾裝修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的應當折價補償。鑒于裝飾裝修合同的特殊性,裝飾裝修特只能折價償還。法院參照原被告雙方對工程價款的約定,判令被告支付69 萬工程款本金是正確的。
對于金某所主張的工程款利息,屬于金某的經濟損失,但因金某明知自己不具備相應的裝飾裝修施工資質,卻以裝飾施工隊的名義簽訂合同,該合同無效,原告金某也有過錯,故對其工程款利息損失,依法應由金某自己承擔。
上海裝潢網: >>瀏覽更多裝修熱點新聞,參考更多裝修圖片,請點擊進入上海裝潢網行業資訊首頁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若資料與原文有異,概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