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開發商為使“層高”符合標準竟將房子的地板挖深變低 業主為退房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原告:層高竟相差近30厘米 霍女士的丈夫潘先生告訴記者,存在爭議的這套房子是在2007年11月8日簽訂的,開發商為佛山中南某房地產有限公司。 潘先生表示,他在此樓盤共買了兩套房產,其中一套是準備送給兒子的,各種貸款手續全部按照有關規定辦齊。
業主為退房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原告:層高竟相差近30厘米
霍女士的丈夫潘先生告訴記者,存在爭議的這套房子是在2007年11月8日簽訂的,開發商為佛山中南某房地產有限公司。
潘先生表示,他在此樓盤共買了兩套房產,其中一套是準備送給兒子的,各種貸款手續全部按照有關規定辦齊。但是到去年9月底收樓時卻發現,其中一套房子有“嚴重質量”問題,房屋的層高并非合同承諾的3米,而只有2.7米左右,上下相差30厘米,霍女士于是拒絕收樓,要求開發商退房。但霍女士的要求卻遭到了開發商的拒絕,“為了達到合同中承諾的3米層高,開發商竟然砸地板來增加層高的高度”,潘先生表示,經過地產商的錘砸,他們根本不敢住在這樣的房子里。
房屋:地面確有被明顯鑿過痕跡
1月中旬,南海區法院到存在爭議的房屋進行取證調查。記者隨潘先生和法院人員一起進入存在爭議的房屋,記者看到,讓雙方庭上相見的房屋為一個毛坯房,尚未進行 裝修。
進入該房屋,記者特別留意了一下房子的地面,發現該房子的水泥地面較為平整,但是地面與墻體相接的地方能明顯看到被鑿過的痕跡,現在的地面高度要比原地面的高度低約5厘米。
不過在現場的房地產工程部的負責人稱,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并非開發商去鑿地板,而是他們為了在交樓時給業主一個比較好的毛坯房,故意平整了地面。鑿過的地方也不是房屋的地板,而是地板之上的“坯檔”,對房屋的安全根本不構成威脅。記者從南海區法院現場取證的數據了解到,目前該房屋室內的高度大約平均為2.77米,與霍女士所說的“3米”確實有所相差。
本報訊 (記者王廣永)是開發商交樓層高相差30厘米?還是購房者在市場不景氣而無理退房,轉嫁投資風險給開發商呢?購房者南海霍女士稱,其購買的一套位于獅山海暉城的房子與開發商承諾的“層高”嚴重不符,并表示為了使“層高”符合標準,開發商竟背著他們將房子的地板砸鑿變低。為了退房,霍女士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南海區法院也已于日前到現場對房屋結構進行取證調查。
爭議焦點:
層高、凈高是否為一碼事?
由于雙方協調未達成一致,2008年年底,霍女士將地產開發商起訴到南海區法院。霍女士稱,爭訟房屋層高不足3米,與合約中約定的層高“3米”存在很大差異,開發商違反合約,應負違約責任。
而開發商則表示,該房屋所在樓宇工程一直嚴格按照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經過了規劃部門的審批,層高為3米。有關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也出具了竣工圖,明確房屋層高為3米,并未違約。
開發商辯護律師稱,業主對房屋的“層高”和“凈高”存在誤解,售房合約中的“層高”標準應該是從上一層樓板中間到下一層樓板中間的高度,包括一般情況下樓板高度18厘米、地坪混凝土厚度以及樓頂粉刷層厚度5~7厘米,加上房屋室內的“凈高”達到了合約中的“3米”高度,另外,驗收標準中規定樓層高度相差2厘米也屬于正常范圍內。
房子有問題還是轉嫁風險?
據開發商相關負責人稱,霍女士和潘先生除了購買此套房屋外,還在他們這里購買了一套房子。
訴諸法院之前,雙方曾就該房屋的事情進行了協商,他們認為,潘先生當初在此買房子也是進行投資,但現時房地產市場不景氣, 房價有所下跌,即使沒有下跌,潘先生購買的此套房屋在市場不景氣的大環境下,一時半會也無法回籠資金。業主不能無理要求退房而將投資風險轉嫁給開發商承擔。而霍女士則堅持認為,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條件交樓,房屋質量達不到合約要求,因此要求開發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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