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學者就拆遷變法提15項建議 今遞交國務院
發布時間:2010-12-27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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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拆遷變法北大學者提15建議 今日將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建議書,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公共利益界定等方面 本報訊(記者郭少峰)今天上午,北京大學的學者將以“憲法與行政法中心”的名義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一份建議書,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共涉及11個方面,包括13個條文修改和增加兩個條文。
拆遷變法 北大學者提15建議
今日將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建議書,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公共利益界定等方面
本報訊 (記者郭少峰)今天上午,北京大學的學者將以“憲法與行政法中心”的名義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一份建議書,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共涉及11個方面,包括13個條文修改和增加兩個條文。在此之前,這個中心的學者已進行了為期十天的準備。此次征求意見將于本月30日截止。
去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等北大法學院五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要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
這次他們并沒有再以學者的個人名義遞交建議。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稱,這是集體討論的結果,前后進行了十天,直到昨天才最終定稿。
這些修改建議共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原則,公共利益的需要,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舊房屋改造的征收與補償程序,房屋征收決定的公眾參與、公開和救濟,征收補償的標準,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辦法等。
■ 建議摘錄
房屋征收與補償原則
建議 第2條中添加上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已有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將第三條中的征收補償中的“結果公開”原則修改為“公開透明”。同時增加一個條文,“通過其他方式可以實現征收目的的,不得征收;確需征收的,應選擇對被征收人損失最小的征收方案”。
理由 第一稿中有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少,因為公益目的為原則是不能缺少的。而“結果公開”原則不全面,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整個過程,包括征收依據、理由、補償方案等都應該公開,除非涉及國家秘密,故將“結果公開”改為“公開透明”。而增加條款是為了保證房屋征收與補償遵循比例原則,除了條例中所列舉的公益事項,具體項目的公益性仍有待論證,“目的的正當,并不意味著手段的合法、正當”。
舊房改造征收與補償程序
建議 將第8條增加“其中,涉及征收、改造舊房屋的,應當征得舊房屋擬征收范圍內三分之二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第22條第1款增加“其中,征收、改造舊房屋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理由 根據現狀,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很容易形成被征收人多數意見完全不受重視的現象,因此征收、改造舊房屋的補償協議仍需要達到2/3以上的簽約率才能生效,從而有利于被征收人獲得公平補償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由于危房會威脅住戶甚至路人的安全,危房改造本身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不應有2/3以上多數被征收人同意的條件,故用“舊房屋”取代“危舊房”。
公共利益界定
建議 第8條第1款修改為“有下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增加1款“非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在他人房屋所占的國有土地上從事建設活動的,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協商原則與房屋所有權人訂立房屋和相應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事項。”增加1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征收后,禁止在所征收的土地上進行任何不符合作出征收決定時所公布的征收目的的建設活動。”
理由 《第二稿》對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活動只字未提,一方面容易形成此類建設活動“無法可依”的印象,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實踐中將明顯非公益的建設活動混入公益事項內。因此要對非公益的建設活動作出原則性規范。
承租人正當權益損失補償
建議 第2條增加一款“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正當權益因房屋征收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給予公平補償。”第19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與相對應,第20條第1句修改為“對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理由 《條例第二稿》只字未提對承租人權益的保護,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因為征收、解除租賃合同,或者被迫搬遷,或者被迫停產停業(房屋租賃用來經營的情況),因此,需要對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受損給予補償。德國有類似的經驗可供我國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