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修公司自己做錯項目推卸責任,說是客戶事先沒確認清楚!(此項目合同預算中包含,更是施工前反復去人過3次)
2..無故停工將近20天,無任何通知!
3.產生糾紛后,設計師與現場負責人不與客戶溝通解決問題,讓工人與客戶溝通!
4.約好4月15日雙方到場協商解決糾紛問題,無故失約,也部提前告知。
5.4月23日有出新預算報價,要求更改 !
針對裝修公司回復(并附上聊天記錄以此證明):
1.客戶對窗的問題有提出過,可是裝修公司卻說此窗無法定做,也未給出后續解決方案!但客戶有找其它定制窗的公司了解過,是可以按客戶要求定制的!(無法定做只是裝修公司不想返工推脫責任的借口)
2.額外增加項(預算并非客戶提出增加)所以客戶有權拒絕裝修公司提出的增項!裝修公司稱客戶要求停工,請裝修公司拿出客戶要求停工的聊天記錄或書面文字!客戶15號有說過要和裝修公司解除合同,那是因為客戶與裝修公司提前三天約好到現場協商解決問題,15號裝修公司無辜缺席,也沒提前通知客戶,就讓現場泥工代為處理!(客戶懷孕3個多月,開車來回需要140公里,是人都會氣的要解除合同)后續因家人勸說4月17日帶著解決問題的態度與設計是溝通,讓其把后續還需要的增加項全部算好給報價。
3.補充協議里有增加條款:墻地磚和地板可客戶自行購買!櫥柜是在合同內,客戶自行定購,也是裝修公司提出可自行購買認可的情況下,客戶才自行訂購的!(裝修公司在合同外增加預算,還是因為裝修公司設計師可見性預算未做,導致的費用,要客戶承擔。裝修公司自己沒有責任的!客戶就外定一套櫥柜,就算是客戶的錯了?就是客戶違約?那裝修公司的設計師不專業裝修公司就沒有責任了?還是說裝修公司故意價格做低,遺漏預算?)
4.隱蔽工程是結束,客戶也簽字認可,但是水電需要修改是因為裝修公司水電未改到位,導致浴缸無法安裝!而且不是4月23號要求更改的,客戶4月15號就已經把浴缸尺寸給了泥工師傅!而裝修公司的泥工師傅也早就通知裝修公司,是裝修公司未及時修改,(連自家公司的工人都對老板的辦事效率無語了,有圖為證)故客戶又在4月23號現場與設計師溝通協商解決問題時提出的水電更改!而且4月23號裝修公司又給出了另一裝修預算,客戶不同意,裝修公司還是繼續停工!(此新預算是人都不會接受,把原有的預算去掉(因為低了)把新的預算價格提高了/比如原先寶寶房間一套門須定做預算為4800元,但新報價預算金額為10800元,此門在很久以前就告知設計師圖片讓其定價,后續也未要求更改過)
5.裝修公司說與客戶多次溝通未果,請裝修公司拿出多次溝通的聊天記錄!客戶可以提供從開工到現在的所有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基本只有泥工師傅再與客戶溝通,希望客戶能與裝修公司盡快解決問題,但設計師與現場施工負責人都未認真的想去解決問題!(請問難道裝修公司的負責人是一個工人?一個泥工有解決問題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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