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下簡稱甲方)在2023年7月29日與上海市楊浦區大連路970號9樓1009室的上海高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屋家空間設計(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行業協會的制式合同,合同約定:
1經雙方反復溝通確認,標的房屋(約120平米)"部分裝修"合同總價21萬,乙方確認將嚴格按《報價明細》和雙方確認的設計圖紙組織施工。為了防止乙方低標高結,制式合同內亦約定:“無變更”項目最終結算總價不超過預算5%,“按實結算”項目最終結算價不超過預算20%等約束性條款。
2現場交付日期為12月24日(后因提前開工調整到12月19日)。單方原因導致延期的,由過失方承擔200元每天的費用。
3發生施工變更時乙方應在施工前告知甲方并作為合同附件與甲方辦理書面手續
4甲方按約定時間節點付款
但甲方在第一期裝修結算時就發現乙方多個項目少報漏報,或未與甲方提前確認就施工情況,多個項目結算價超出預算20%到400%。
為了防止繼續出現此類情況,甲方在10月底到12月多次要求乙方提供第三期施工圖紙、二期結算單,而乙方一再拖延(均有微信記錄可查)。從11月起現場即基本處于停工狀態,甲方發現后多次催促乙方(均有溝通記錄可查),但至12月24日木工尚未進場,甲方也未得到正確的第三期施工圖紙、二期結算單以及后續計劃安排。
在多次和乙方設計、施工兩位經理溝通進度無效的前提下(均有微信記錄可查),甲方于12月20日提出12月24日上午10點到乙方公司與乙方負責人溝通。但當天直到十一點,在反復催促一個小時后乙方負責人才露面,露面后又胡攪蠻纏,罔顧事實,曲解合同精神原義,意圖逼迫甲方接受其不按約定結算、嚴重超期事實。
雙方的會談中,乙方負責人突然提出工期延遲責任是因為甲方未在“工期過半”時支付第三期合同款項,而甲方認為:首先甲方主觀上并無不付款之故意,乙方僅在11月13日微信通知甲方需要付第三期款,第二次就是12月24日雙方見面后乙方負責人的突然提出。一個多月中甲方多次詢問還需要做哪些配合工作,乙方兩位對接人均未提出需要支付三期款項的要求;其次,合同中明確注明第三期付款時間為“油漆工進場前”,時至今日(12月24日)乙方木工尚未進場(乙方反饋木工作業需要20天),乙方也未催繳的情況下,甲方認為是未到付款時間,乙方負責人此時突然提出這個理由未免牽強,僅是為了推卸責任的強詞奪理;事后甲方也咨詢過多位法律工作者,均表示乙方的要求純屬無稽之談;
基于上述情況,甲方希望通過貴協會出面協調,要求如下:
1乙方停止繼續違約行為,按合同條款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
2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甲方每日200元延誤費用(以實際發生延期天數計算)
3乙方承擔甲方因為工期延期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
此致!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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