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于2023年06月27日簽訂《阜南世紀術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及《材料報價單》一份,約定將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陽光華府3棟1202房屋裝修工程全包委托給被告,工程款總款為8萬元。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公司負責人分7次支付80%的工程款,共計6萬3180元。雙方明確約定了室內定制家具、櫥柜、浴室柜等家裝品牌,但被告僅施工一小部分就不再履行施工義務,施工各項目都沒有經過原告的驗收和確認,并且在施工過程中告知合同材料報價錯誤,要求更換品牌板材,并且已施工的部分存在質量問題需要返工。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公司沒錢拒不履行施工義務,也不繼續履行裝修義務,至今已逾期75天。原告無奈,多次正面溝通,忍讓退步,奈何被告不理會,不解決,不負責,不協商,房子裝修無法完成,原告無法入住,即將流離失所。
原告認為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因其違約行為導致原告裝修逾期產生的損失、被告承擔,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在扣除被告已完工部分的價款后應當依法返還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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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網友) 2023-12-13 00:53:10
殷** (投訴人) 2023-12-19 16: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