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5日,我于湖北省咸寧市友家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銀泉大道一號院10棟3205室的半包裝修工程包給被告施工,裝修款11萬元整,工程由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7月30日止。
1、在合同續存期間被告方不規范施工、對施工現場不進行保護、不及時清理施工垃圾,導致陽臺地漏堵塞,下雨時雨水積水過深漫過陽臺門檻流向一樓,致工地泡水;對工人管理比較松散,工地經常性沒有工人施工,導致工期嚴重延期。
2、7月26日被告找了個一天都沒有做過的小工去鏟固砂寶膠皮鏟破原告的地暖管
3、9月24日我在群里反應電工開燈孔開一開就在龍骨下面,沒辦法繼續開,10月4號裝修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我們要求電工過來開燈孔,對方推三阻四就是不來。
4、8月22號焊懸浮電視背景墻鋼架,用料薄了晃得厲害,拆了,9月19日第二次焊鋼架,我們把要求發在群里,之前也溝通過怎么做,也有效果圖,結果做出來效果完全不一樣,第三次我們自己找師傅重新又做了電視背景墻。
5、木工做的吊燈,老公身高177,伸手就能夠到吊燈,因此返工,裝修公司要我們承擔返工費用。
6、弄壞我們家入戶門,無奈換了個大門。
7、合同存在霸王條款,合同要求每個工種進場前付款,最后一次與裝修公司協商,油漆工進場當天立馬付款,裝修公司不同意,單方面違約,也不做驗收與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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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網友) 2023-10-19 21:17:33
黎** (投訴人) 2023-11-04 15: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