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月29日與該公司簽訂房屋裝修合同,合同約定2021年7月16日完工,實際竣工時間11月13日,工期嚴重拖延4個月整,構成違約。且因工期延誤,要求裝修公司支付我方在外額外增加的房屋租賃費用6200/每月,四個月合計24800元。
2.裝修公司認為2021年11月13日竣工,但此前兩次驗收中,合計存在9處不合格卻至今未上門整改,此后房屋陸續出現地磚空鼓不平整踩踏有聲音、墻壁多處開裂、墻皮翹起并脫落、墻壁漏水、自動回收抽屜無法回彈等嚴重質量問題,竣工后一年多內數次聯系并催促維修,微信均回復安排卻從未上門處理維修。2022年10月迫于無奈,我方找了第三方來對房屋主要問題進行維修,已支出11200元,要求裝修公司支付因期驗收后不合格項目不進行及時整改、不提供售后服務而產生的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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