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對象:上海申遠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申遠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國權北路1688弄2號501-1室,法定代表人:王正軍)
2019年5月19日,投訴人與申遠公司簽訂《住宅室內裝潢設計委托合同》。2019年9月1日,投訴人與申遠公司簽訂《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整裝代購協議》、《主材代購確認函》、《室內部分改造施工合同》等相關協議。(證據一:《申遠裝修合同》)根據申遠裝修合同,申遠公司為投訴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區嘉松中路6633弄凱迪澳瀾灣141號的房屋(下稱“房屋”),提供房屋裝修服務,包括室內裝潢設計、主材及軟裝產品代理采購、室內裝修施工及部分區域建筑改造施工服務。根據《整裝代購協議》及《主材代購確認函》,投訴人委托申遠公司代理采購裝修材料,即申遠設計公司作為業主裝修項目中的材料采購代理人。具體流程為:由投訴人提前預存裝修款至申遠公司賬戶,在裝修過程中由申遠公司向投訴人指定供應商,待投訴人與供應商簽約后,由申遠公司以預存裝修款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投訴人存入申遠公司賬戶的款項合計人民幣146萬元,用于裝修施工、地板、門窗、樓梯、大理石、空調地暖設備等采購。(證據二:預存款清單)
2020年11月初,投訴人由申遠公司設計師陪同,至其指定的盛越木業門店,商議房屋內樓梯定做事宜。選購過程中,投訴人提出的要求是:風格簡約黑色最佳。盛越木業銷售人員表示其只有一款歐式復古的黑色木質立柱,沒有別的選擇,隨即向投訴人提出玻璃樓梯的建議,但表示價格會貴一些,并向投訴人展示了此前為其他客戶制作的精美照片。投訴人表示可以考慮,并要求盛越木業進行后續現場勘查以確定可行性及價格。
2020年11月6日,盛越木業在現場勘查后,投訴人與盛越木業簽訂《樓梯定做合同》,約定由盛越木業為投訴人提供樓梯設計、制作及安裝整體定制服務。自始至終,盛越木業從未向投訴人提交過任何設計圖紙,也從未向投訴人提出任何關于玻璃樓梯在現場存在設計呈現障礙的問題。申遠公司作為采購代理人及裝修設計服務商也未向投訴人提出該樓梯存在任何現場問題。(證據三:《樓梯定做合同》)
2020年12月28日,投訴人與盛越木業銷售人員周芳確認樓梯顏色最終方案,即踏步板、立板、扶手均為木色,與地板顏色保持一致。(證據四:2020年12月28日溝通記錄)
2021年5月8日,投訴人通知盛越木業銷售人員周芳可上門安裝樓梯地板部分,周芳突然告知投訴人立板顏色做錯,應為木色但工廠出貨顏色為白色。經反復溝通,周芳再三表示已經做好無法更改,并不斷表達歉意,投訴人考慮重做對工期的影響及,為了實現盡快入住,勉強同意接受安裝,并告知后續不能發生任何問題。(證據五:2021年5月8日溝通記錄及周芳承認工作失誤的溝通記錄)
2021年8月,盛越木業完成樓梯扶手部分安裝。8月21日,投訴人至房屋現場發現樓梯多個拐角處存在明顯的異常設計,在之前銷售人員向原告展示的圖片中均沒有體現。此外,被盛越木業未經投訴人同意擅自在一樓半處制做了一個不必要的巨型圍欄。當日,投訴人即向盛越木業提出了異議。(證據六:2021年8月21日溝通記錄)
根據盛越木業的解釋,該拐角處的特殊設計是由于房屋拐角旋轉踏步扇面高度較高導致。但是,盛越木業自始至終從未告知投訴人現場條件將導致這一不尋常的扶手設計,也未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該問題的解決方案供投訴人比較選擇。事實上,該問題完全可以通過立柱型樓梯完美解決。相反的,盛越木業自行選擇采用該不尋常的設計并向投訴人交付。(證據七:2021年8月30日溝通記錄及周芳承認未溝通過轉角扶手的溝通記錄)
事實上,該設計的不尋常是任何一個具有生活經驗的人均可以判斷的。投訴人曾將該扶手的現場圖片發給12個人進行調查,均表示沒有在現實生活中看到過此類樓梯。這充分證明,盛越木業作為一家專門從事樓梯設計制作服務的企業,面對如此明顯的非常規設計,應意識到必須取得投訴人的事先同意才可實施。(證據八:樓梯現場照片)
2021年8月28日,投訴人又發現位于三樓的圍欄存在嚴重安全問題,僅用兩根手指即可晃動,完全無法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經投訴人父親提出后,盛越木業承認該設計不符合安全規范。(證據九:2021年8月28日溝通記錄、視頻及盛越木業承認圍欄不符合安全規范的溝通記錄)
2021年9月6日,在討論整改方案時,盛越木業銷售人員張燕民向原告表示:各類黑色的欄桿樓梯他們均可以制作,沒有任何問題。這與初次在盛越木業門店內選購時現場人員的回答截然相反。投訴人方意識到遭到欺騙。(證據十:2021年9月6日溝通記錄)
此后,投訴人對盛越木業被進行了企業調查,發現盛越木業于2014年在另一起與申遠公司的合作項目中,因向客戶提供劣質產品,欺騙消費者,被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判處賠償消費者216,426元。此外,2016年11月16日,盛越木業因通過向申遠公司行賄的方式獲得訂單,因商業賄賂違法行為被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行政罰款80,000元。由此可見,申遠公司長期收受該盛越木業商業賄賂,幫助其獲得業主的訂單,為其隱瞞提供偽劣商品的違法歷史,并在發生爭議后包庇其違法行為。(證據十一:浦東新區法院判決書及普陀區市場監管局處罰決定書)
不僅如此,投訴人進一步發現:申遠公司作為投訴人的采購代理人,同時在供應商處收取投訴人訂單的回扣,且數額巨大,嚴重違反了其作為采購代理人的忠實義務。投訴人已向楊浦區市場監管局舉報,經楊浦區市場監管局核查舉報屬實,已立案調查。
在本次事件中,申遠公司采取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具體如下:
1) 惡意分拆業主訂單,排除其他競爭者
申遠公司故意安排將業主的訂單分配給不同商家,通過拆分業主訂單,以達到自身回扣最大化的目的。在投訴人的項目中,投訴人的木門供應商成都新澤木業有限公司(“新源木業”)完全可以制作樓梯,但申遠公司故意隱瞞新源木業可以一并從事樓梯制作的事實,將樓梯訂單再行分配給盛越木業,一家銷售偽劣商品的公司。原因在于新源木業因其樓梯性價比更高,無法給與申遠設計公司滿意的回扣,因此無法獲得申遠公司在樓梯采購中的“推薦安排”。拆單行為導致舉報人無法通過合并采購獲得更優惠的價格,實現更集約的管理。。(詳見證據2:與新源木業的溝通記錄)
2) 隱瞞盛越木業提供偽劣商品的事實
申遠公司所采用的的盛越木業,在2014年,在同樣是申遠設計公司的項中,因盛越木業向當時的客戶提供劣質產品,欺騙消費者,被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判處賠償消費者216,426元。申遠設計公司明知投訴人作為業主知曉該事實后,絕對不會聘請盛越木業,故意對舉報人隱瞞該事實,幫助盛越木業獲得訂單。(詳見證據3:浦東新區法院判決書)
3) 將盛越木業包裝成優選品牌商家
申遠公司不僅隱瞞該盛越木業的違法事實,而且將盛越木業包裝為“優選品牌”向原告進行推薦。(詳見證據4:申遠“美墅節”活動海報)
4) 幫助盛越木業提高采購價
2020年11月初,舉報人由申遠設計公司設計師陪同,至盛越木業門店商議樓梯定做事宜。選購過程中,原告提出的要求是:樓梯立柱風格簡約、黑色最佳。盛越木業銷售人員謊稱只有一款歐式復古的黑色木質立柱,沒有別的選擇,并向舉報人推薦價格更高但不適合舉報人現場安裝條件的的玻璃樓梯。申遠設計公司設計師全程在場,沒有提出任何問題。而事實上,盛越木業可以制作任何形式的黑色欄桿樓梯,申遠設計公司與盛越木業通過惡意串通,通過限制舉報人的選擇,欺騙舉報人購買不適合的高價樓梯產品。(詳見證據5:2021年9月6日溝通記錄)
5) 包庇盛越木業的產品質量缺陷與人身傷害行為
盛越木業提供的樓梯產品,不僅顏色做錯,扶手設計缺陷、連安全性都無法保證。不僅如此,在與盛越木業的溝通中,盛越木業法定代理人錢有棉多次上前試圖毆打舉報人。申遠設計公司對其行為采取了包庇與縱容。(詳見證據6:盛越木業樓梯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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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網友) 2022-06-01 22:38:01
施** (施工隊長) 2022-06-03 10: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