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意拖延工期:合同約定2月24號完工,結果到今天才做了水電,做一天停幾天,催干活今天說明天,明天說后天;
2、冒充執法部門收取押金,涉嫌詐騙:說去現場敲墻遇到城管,城管表示需要收取5000敲墻押金,但是經過物業核實,在他提供的時間段內,并沒有敲墻工人到現場敲墻,更沒有城管到過現場,同時他拒不提供他轉錢給城管的收據憑證,至今錢未退回。
3、玩文字游戲,一個裝修垃圾清運,被拆成了3項收取費用,第一次收取300清理垃圾工具費用,第二次收取1100垃圾清運費,第三次收取400垃圾短駁費。
4、偷工減料,約定好店招牌3500包給他做,結果只做了招牌的正面,背面直接鏤空,說不歸他做,要做需要繼續加錢。
5、總共合同工期12天,2月12號到24號,結果15號才有工人砌了一面隔斷墻,然后18號才進場施工做水電2天,24號工人進場貼墻磚一天,其他時間都沒工人干活,今天25號現場還是沒安排人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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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被訴人) 2022-06-06 23: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