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長要求賠償22500元施工延期費用(每月1500元,共計15個月)
業主:訴求費用不合理且性質惡劣。合同約定工期為2019.1.5到2019.6.30(共計120天),但由于預算漏項缺乏拆舊費用和鏟墻抹灰費用,且開工儀式后工長才告知該情況,同時現場報價極不合理。業主選擇自行解決。后接春節假期導致耽誤,此后業主小區進行房屋漏水維修,業主房屋是主要維修對象,不具備施工條件。以上三個情況都與工長保持明確信息同步,并且明確告知對于工期的影響,同時雙方承諾無法按照合同標注時間進行施工。但在2020年11月進行工程結算時,工長以延期工期為由需要扣除22500元費用。 實際情況為2019.5.20開始水電定位,2019.11.19完成泥木驗收并且業主支付三期款項包括要求的水電增項費用。該合同不包括油漆工序,所以后期只有水電工的五金和燈具安裝(2個人工日),業主已經明確表示項目整體完成。
2,工長要求所有取消項目都需要支付20%費用,涉及克扣費用4000元(理由為公司規定,但合同并未體現,且沒有事先告知)
業主:不認同該費用,合同里面手寫條款寫明工程費用按實際結算,因為在預算溝通期間,有多項項目報價模糊并說明以實際為主,如果不滿意可以需要該項目。在實際施工中發現有多個項目存在工長現場提價的行為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業主取消該項目施工,或者自行安排。但在后期核減中工長要求扣除20%費用,涉及費用4000元。
3,其他增項費用單價過高
業主,在后期結算確認增項階段,有泥工及瓦工涉及增項費用,業主在預算是就表面需要地磚上墻,且背膠,粘合劑自購。但在結算增項中,工長要求在原報價輔料28,人工45的基礎上再增加30元,要求業主支付2130元瓷磚工藝增項費用。其次,還有超高吊頂費等,前期未告知,后期又無法拿出報價證明諸多增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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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 (施工隊長) 2021-01-13 1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