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與上海率領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了裝修合同。合同是總包合同,總價拾萬元整,當時談的時候就說這個價格包含效果圖里面的全部裝修(包含中央空調)。
簽合同后39天,被告一直拖著沒開工。后來因為疫情于3月29日才開始干活。
第一次付款兩萬元,是水電鋪設管道項目結束,2020年4月15日付的,工期17天(干兩天停兩天那種)。第二次付款是2020年5月23日,付款三萬,瓦工結束,工期38天(同上)。6月15日我們去定的門和地板顏色,被告催我們付第三筆款,當時只是刷個墻,客廳干濕分離的柜子,廚房的面板,門和地板都沒弄,我們按合同付款條款,讓被告把木工活干完就付第三筆款。可是他們一直拖著沒干活。
8月22日,我找他們協商,簽了個補充協議,答應給他們第三筆款三萬元。他們提出集成灶跟他們報價有出入讓我自己買,所以這個集成灶的錢就扣除了。實際付給他們兩萬八千二。要求他們盡快開工干活,張家來(業務)答應我20天左右完工。說是過兩天就開工干活,我催了八天,他們答應我星期一(8月31日)開工。星期一我打他電話,他就一直不接我電話,后來回個短信給我,讓我找余小猴,余小猴就讓他們設計師發我一個增加項目。
簽補充協議的時候,設計師把我的合同清單故意拿走了,我發現清單沒有了,立刻給他們打電話,后來他又送來的。現在回想起來,他們那會兒就有意拿錢不干活了。只是我沒反應過來。這個可以按時間查一下通話記錄的。
這個增項一看就很不合理。合同中約定暗盒是公元的,但被告實際裝修時用的是雜牌的。打洞,與中央空調有關的泂都包含在中央空調費用里了,增項內被告還另外收費。我與裝中央空調的師傅溝通過了,師傅原本主機和外機可以一起送到我們家的,是裝修公司故意讓他不要把主機送到我們家。合同內鋪磚和刷墻面積,遠遠多于實際面積,臥室地面什么都沒干,增項里收我地面找平費用。防水,當時只有一個衛生間被告拍照片做閉水測試的,其他都沒做測式。他們說廚房和陽臺做防水的,那當時為什么不做閉水測試并拍照給我們呢。裝修效果圖里有門檻石,被告都沒告訴工人如何鋪磚,工人問我們怎么鋪,我們就說按效果圖弄,他們現在又在增項內增加門檻石費用,其中衛生間門檻石清單里已經有報,增項內又有增加,而且增項內門檻石材料名稱與清單報價的材料名稱不同,裝修公司沒有提前報價就私自更換材料,報價由原來的95元變成180元。水電鋪設時,我們有要求他們加一根回水管的(就是增項里的零冷水),水電費用按實際米數計算。客衛大磚拉槽和窗臺外防水貼磚,被告沒有給我們確認材料和報價就開始施工了,施工前甲方未收到任何書面簽字確認單。敲墻和衛生間砌墻,原房屋結構與設計圖紙明顯不同,很明顯是被告惡意漏報,清單里有砌墻項目,該項目是按項報的,我們又是簽的總價合同,意味著所有的砌墻都包含在總合同內了。被告不在催要第三次款項時把增加項目提出來,明顯存在欺騙行為。我們打電話給他們協商說做多少給多少錢,不可能你們要多少給多少,讓他們開工,他們就說,不要那么多廢話,不把這些錢付了就不干活,2020年9月4日并打電話威脅我說你再催就拆你們家窗戶。
原房屋的客廳移門,他們誤拆了,被告答應后期給我們裝上的,現在也沒裝。我們原房北陽臺有扇玻璃小門,還有房內原有的護欄,電線,被告拆除后占為已有,現在要求他們照價賠償。客廳移門和北陽臺小門及兩個臥室和兩個陽臺的護欄,這些都有照片。
我們裝的中央空調,這個錢已經付給被告了,我們的主機他們還沒有安裝,還有后面要安裝面版和調試。要求他們把這些工作都安裝結束,并向我們提供購買發票。
工人施工期間吃住在我家,水電費和住宿費要結算給我們。電費3月份9元,4-5月份150元,6月份41元,共計200元。住宿費:總共42天,按照本地市場價估值3500元。
6月16日之后就沒有干過活,按合同約定竣工時間是3月13日,除去疫情一個月時間,其余誤工時間按照合同約定1天100元的違約金來支付(被告整體項目延誤總體天數4月17天,5月31天,6月17天,7,8月份各31天,9月30天,10月21天,共178天,17800元。
簽補充協議時我有錄音,錄音里提到他們誤拆客廳移門,還有簽補充協議后20天左右完工,簽字時他們看過協議,除集成灶外其他所有項目都是按合同走的,這一點他們自己也這么說的。包括干濕分離的柜子他們到現在都沒有提供樣式。明顯又不想承認,因為合同清單項目欄里沒有。
我10月9日發終止函給裝修公司,裝修公司至今沒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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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 (投訴人) 2020-10-21 14:03:48
孟** (投訴人) 2020-10-21 16:04:01
用** (網友) 2020-10-21 16:22:19
用** (網友) 2020-10-21 17: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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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 (投訴人) 2020-12-07 21: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