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2015年底與裝修公司簽訂了保修期為120個月的裝修合同,并蓋上了公章,2016年1月竣工,竣工后不久當初對接的該裝修公司設計師離職。
內容:2019年2月,發現天花板涂料脫落,便致電裝修公司負責人希望能安排人員上門進行維修,然而該裝修公司負責人表示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是該設計師隨意簽訂的保修期限,該裝修公司的實際保修期限為竣工后兩年,我已超出該公司內定的保修期限,不予保修,需要我個人承擔部分維修費用,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并表示即使投訴也沒用。
提議:希望貴協會能公正、公平,秉著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初衷,對該裝修公司進行有效調解,并使消費者(我)能盡快得到相應的補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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