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當事人(詹先生)與上海奕榮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榮)于2016年10月22日簽訂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約定由奕榮以“包工包料、拎包入住”的方式承包本方當事人位于嘉定區博園路6155弄某號別墅之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然奕榮卻未能如約履行本合同,具體違約行為如下:
本合同第一條第7款約定,本工程的工期自2017年9月30開工,至2018年5月31日竣工,工期210天(具體以實際交房日為主,工期除春節、元宵節假日外7個月)。后本工程實際于2017年10月底開工,開工后由奕榮指派的本工程的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成存干、項目質控經理戚志逸、項目材料管家路宏帥等)對本工程的管理極其混亂,工作態度極其消極,工作效率極其低下。在本方當事人一忍再忍、反復督促并給予全力配合的情況下,其始終消極怠工,導致本工程的竣工日期被一拖再拖,先是從本應的六月底延后到七月底,進而又幾次三番地出現多處工程質量問題(如擅自選用柜門把手顏色和材料、櫥柜尺寸不合、野蠻施工擅自敲壞別墅陽光房外墻等),且經本方當事人多次督促整改未果,以致本工程直到2018年11月15日仍未竣工,本方當事人至今無法入住,并已因此遭受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承受了其本無需承受的精神負累。
鑒于奕榮的上述違約行為已令本工程的竣工日期畸長延后,已導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法律規定,本方當事人有權決定自2018年11月16日起終止本合同之剩余部分的履行。
與此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奕榮應對截止到2018年11月15日其已完成的工程繼續如約承擔保修責任。并且,作為本合同終止履行過錯方的奕榮還應向本方當事人承擔如下賠償責任:
1. 支付賠償金20萬元(合同總價款200萬元的10%);
2. 支付2018年7月到2018年11月15日四個半月共計138天的工程逾期交付違約金13,800元;
3. 支付2018年7月到2018年11月期間本方當事人在上海和昆山兩處租房的租金共計46,234元;
4. 支付本方當事人之別墅陽光房外墻損壞(因奕榮野蠻施工所致)的維修費6,140元。
以息事寧人為懷,本方當事人愿意與奕榮友好協商解決本次糾紛,但其亦保留通過媒體途徑、行政途徑乃至司法途徑向奕榮追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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