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一:我于2017年12月17日與盛世樂居簽署室內裝修意向書,當時簽約的設計師為其公司的葉杰,意向書約定的優惠條款注明在簽訂裝修合同時應予以保留,而在簽訂裝修合同時該公司予以否定。該設計師葉杰在其后近半年的時間里反復拖拉設計方案稿及報價單,直至2018年7月10日左右仍未有詳細報價單給到我,經與該公司協調更換了新設計師宣銀,并在簽訂合同之日將原先葉杰簽署的裝修意向書優惠條款予以否定按照其公司所謂的新套餐進行報價。
糾紛二:在2018年7月15日簽訂裝修施工合同之時,新設計師宣銀告知我所要裝修的房屋(控江路1505弄37號202室,二手買入)拆舊所需要的費用為3000-4000元,并不寫入合同內,而在8月6日,該公司原工程負責人朱乃兆到場后報出價格為10000多元,與設計師宣銀原報價相去甚遠,經交涉拆舊工程由我自行找工人完成,并申請該公司更換了新的工程負責人成開銀。
糾紛三:8月17日,水電工程開始的第一天,成開銀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況下,買入鋪設電路所需要的電線共17卷,并告知我房屋需要安裝其公司的智能家居需要全屋電路改造,不能使用舊線路。而該公司設計師在7月15日簽訂合同之日,已明知我房屋裝修需要安裝其公司的智能家居產品的情況下,仍然誘導我們采用所謂的斷點改造套餐,而現在鋪設電路時成開銀發現使用原電路斷點改造將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我也向進行施工的電工核實原電路老舊已無法使用斷點改造。成開銀在自說自話買完電線后告知我進行全屋鋪設新線的工程情況下,需要在原報價上增加每平方米69元錢,而當值電工證實即使全屋鋪設新線也只需要各類電線約12卷,陳開銀答復由于安裝智能家居需要額外新線5卷,而實際只需要1卷。按照成開銀所述原斷點改造套餐一般已包含6卷電線,而該公司不答應以增加新線卷的方式進行全屋電路鋪設。我認為該增項費用是由其公司設計師宣銀在簽合同時候以低價引誘的方式簽訂合同所造成的,且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成開銀私自進行采購和增項,其公司的該行為已構成了欺詐消費和惡意收費。
該公司設計師與施工隊長成開銀所述存在前后巨大差異,簽訂合同時利用我方作為裝修房屋消費者對于裝修所涉及的專業內容的信息不對等,存在誘導和欺騙行為。施工隊長成開銀在未與我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工程項目和施工方式,購買完新線即向我索要相關費用,之前也未與我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與該公司工程經理謝香榮的協商中也發生推諉躲避甚至不予回復的情況,且該公司的上海分公司辦公地點上海市長寧區通協路268號尚品都匯A806已呈現長期歇業狀態,無法找到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合同相關事宜的協商,之前也并未收到該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歇業調整或辦公地址更換的相關通知?,F我對該公司的誠信度產生極大的懷疑,也無法再與該公司進行合作,要求立即終止原裝修合同,并退還全部已付合同款。
8月20日負責我裝修項目的吉監理,工程部謝經理與我約談退合同的事宜。約在嘉定區的貴賢裝飾店內(愛特路83-2號),由公司監理帶我們入內。 約談內容大致為:智能家居產品是從他們的設計師手里買入,產品沒拆封,不影響2次銷售的情況下,他們不同意退貨。公司工程部經理謝香榮說,在談事情前要求我先刪除在上海裝潢網上對于此事涉及其名字的投訴,否則不予解決,態度蠻橫(我于8月18日在長寧區凌空派出所報案后將其投訴至該網)且謝聲稱可以是公司的人,也可以不是公司的人,可以請你坐在這里,也可以請你走。然后把我們趕出店面。 我們在店門口報警,他們聞之相繼離開,僅留下公司里一名女子。 再次進入店內想向該女子詢問相關信息,還沒開口,女孩子一見我們就報了警,說我們妨礙她辦公。 民警到場后,女孩子說她與盛世樂居公司無關且與剛剛和我們商談的3個人完全不認識,而在之前的談判中,她還稱謝香榮為“我們的工程經理”。當著民警的面,打電話給老板的時候還報出了吉監理的全名,這是連我們都不知道的。她還說她們公司與盛世樂居沒有任何關系,但在她的辦公桌上就放著盛世樂居和其他客戶簽訂的合同。民警對此拍照留證。 民警讓她聯系之前的人回來,她說沒有聯系方式,被請去派出所協助調查。 在派出所,民警讓唯一能打通電話的吉姓監理去派出所協調解決問題,并告知,如果不來,民警可以依法傳喚他來配合調查,其依然拒絕到場。 當日在派出所,該女子在調解未解決的情況下,向調解室外民警謊稱事情已解決,隨私自溜之大吉。
8月20日下午2時許,我們終于約得吉經理在嘉定江橋萬達廣場肯德基內繼續商談關于合同終止事宜,據吉所言其并無申請合同終止的權利,只有謝香榮可以操作此事,但至商談結束謝均未再出面,后我們在得到吉的答復將回去轉告謝。且承諾謝將于次日即8月21日必定會給予回電的情況下結束商談,并于晚間撤銷了之前在該網的投訴,希望能將此事以和談的方式解決。然而,吉在8月21日稱謝說此事會協調,但詢問多次協調得怎樣?什么時候能給回復,皆沒有答復。吉推脫此事要問謝,要我們自己詢問,我們在微信群里告知了其電話號碼的情況下,但謝始終不接電話,不回微信。詢問吉能否由其代為詢問,吉之后再也沒有回復。直至8月21日晚十點許,仍未收到吉監理和謝香榮的回復,且多次電話聯系對方均不予以接聽。鑒于對方不予配合及消極的處理態度再次提出該投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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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投訴人) 2018-08-21 22:53:58
劉** (投訴人) 2018-08-21 22: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