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單位先以與該小區物業單位掛鉤對我方進行誘導,承諾在裝修工程上使用材料皆為一線品牌(原報價單上都標出),但在簽訂合同時以合同一式兩份為由惡意更換我方報價單出現實際簽訂報價單上的內容與承諾嚴重不符(承諾為口頭承諾,但有微信聊天依據),報價單中存在霸王條款(原報價單中無該條款)
2、合同中承諾現場負責人員,從未去過現場,電話聯系負責人均以不出現、不溝通、不了解現場等情況推卸責任,完全不履行合同上應有的義務。所有問題均推給現場施工人員。完全不負責任。
3、合同中表明需提供的現場變更單、材料清單、施工圖紙等均未提供業主及施工人員,施工人員施工只得根據口述進行施工,嚴重影響進度及設計初衷,在此情況下并要求業主方先行支付款項但不給于支付款項后所提供業主方的發票或收據。(僅首次付款給予收據)
4、因報價單變替換出現大量漏項,如所有電纜線用量僅為1米;有門沒有門框等;如需增加必須選用該公司指定合作供應商,而該商家同等產品均比市場價貴2倍甚至以上等同于變相加價。
5、材料以此充好,大部分為三無產品等等問題現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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