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德洋整裝于2016年12月18日對標的物(上海市靜安區交城路399弄 49號101室)簽訂裝修合同。約定開工時間2017年2月15日開工, 5月15日完成裝修交房。當時在簽訂合同現場,大家都懷揣著一個美好愿望,不曾想到會有裝修工程質量問題而導致違約,德洋負責人也現場表示肯定沒問題,不會有質量問題或延期違約。所以就依照德洋當時的建議在合同上寫明 50元一天的違約金。
結果在整個裝修過程中,德洋的裝修大小問題不斷, 消費者接二連三的需要彌補德洋造成的問題, 最終到2017年7月16日,德洋才正式交房,比合同約定晚了整整2個月的時間。
所以現在消費者主張, 因為整個延期違約的原因都是德洋整裝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不斷的返工,而不是消費者提出的新的需求, 所以延期違約的損失, 應由德洋整裝來承擔,共計11970.00人民幣(主要是2個月的房租10600,加上其他修復材料的費用1370),整比費用有明確的收據材料。
可現在德洋對于這個違約責任堅持以50元一天的賠償來計算,這就造成雙方無法最終結算。
另外在德洋客戶宣傳單上有延期一天100的商業廣告約盤,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存在欺騙消費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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