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7月8號與裝潢公司簽訂造房裝修合同,因當時攜帶有1萬現金,所以當場就預交了1萬。合同總價3.08萬,并寫明開工日支付60%費用(2萬)
但是在開工前本人想只造房,暫緩裝修,跟老板口頭說了,老板口頭也同意了。
于是定7月16為開工日,工期為60日。當日老板派人拆墻了。
不巧工人把隔壁鄰居的1500元的鳥籠摔壞,雖然工人把8000元的畫眉鳥抓住了沒飛走,但受驚嚇是肯定的。于是鄰居要求賠償,說鳥是用來比賽的,老板只同意陪幾百元,人家不同意,后來我跟鄰居協商賠了2000元(我希望跟老板平均分攤)
期間幾次催促施工,老板推說高于35度無法施工(合同中沒注明),但簽合同日拆墻日均37度。一個月內只排了幾米長的下水管,花了一天時間做了基礎。
8月15日發短信讓我再支付1萬,說要買材料。原來預算3.08萬(其中造房各項目加起來1.84萬)。
我不同意,說工期過半再支付,老板說要重新報價結果變成2.2萬。我不同意。現在無法達成一致。老板說如果結束合同,1萬元不還的。我請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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