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9月與上海坊淵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施工合同,委托乙方對黃浦區瞿溪路120弄20號301室進行裝飾施工,約定工期自2016年9月25日開工,至2016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65天。但由于乙方的材料采購、工人安排、施工質量等種種原因,直到2017年5月6日才完成有條件的驗收(驗收單上注明墻面色差明顯)。
由于工程嚴重逾期,本人所購買的部分大電器需要放置,因此在2017年春節時,在知會乙方的前提下,廢止了裝修專用鑰匙。在進行合同結算時,乙方以此為由,無視驗收單在2017年5月6日簽署的事實,不肯按照合同約定(50元/每逾期一天)進行賠償。
特此進行投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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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投訴人) 2017-06-12 17:04:19
陳** (投訴人) 2017-06-27 16: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