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關很多人都想在過年之前裝修結束,避免跨年裝修,所以對施工進度催的比較急。最近有業主打電話像我們咨詢了一個很少遇到的問題,自己家裝修的時候,裝修工人在自己家里受傷了,那么賠償應該誰負責?雖然這個問題很少人遇到,但是為了防范于未然,我們也應該知道該怎么處理?今天我們用一個案例來給大家做一個回答。
案例:
李先生找了一家具有裝修資質的裝修公司并簽訂了合法的裝修合同,裝修公司派了李經理全程負責合同的履行,張師傅是李經理的同鄉,但是并非裝修公司的正式員工,負責水泥施工。因張師傅不小心被謀其管道中的殘留氣體燒傷,被送至醫院及時治療花去醫藥費3萬多。出院后,張師傅將李經理、業主、裝修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全部醫藥費用。
解析:
本案中,王先生與張師傅并沒有直接的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認損害的,定做人不承德賠償責任。但定做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王先生找的是有資質的裝修公司,并沒有雇傭沒有資質的張師傅。所以王先生不具有賠償責任。
李經理是裝修公司的員工,全權負責裝修工地事宜,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李經理雇傭張師傅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裝修公司雇傭張師傅,據此認定李經理也不需要對張師傅進行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裝修公司管理不嚴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張師傅沒有盡到謹慎施工的義務,需自己承擔一小部分責任在案件審理中,張師傅愿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全額賠償20%的責任。作為雇主,裝修公司被判定賠償張師傅其余費用。
延伸:
通過本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因為王先生找了具有資質的裝修公司而不是直接雇傭的張師傅,與張師傅不存在雇傭關系,所以王先生不存在賠償責任。如果王先生自己找的裝修工人來施工,那么就與裝修工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假如工人受傷,根據解析中《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王先生就具有賠償責任。這也警示我們,在裝修房屋時一定要尋找有裝修資質的裝修公司,盡量避免馬路游擊隊或者沒有資質的裝修公司。你可以到上海裝潢網這類具有第三方監理的平臺尋找裝修公司,讓自己的裝修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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