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工作部署,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有關個人住房交易稅收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照《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詳細解讀】
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
《通知》明確,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的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按照上述規定,本市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如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仍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繼續執行。
二、關于個人出售住房增值稅
根據《公告》規定,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三、關于個人購買住房契稅
根據《公告》規定,本市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四、關于實施時間
按照《公告》明確的執行時間,《通知》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前,個人銷售、購買住房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契稅尚未申報繳納的,符合《公告》和《通知》規定的可適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