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簡要的解讀,主要介紹了《規定》的目的、內容和意義,以及對住房租賃市場的影響和建議。
一、《規定》的目的
《規定》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上海城市數字化轉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本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住房租賃平臺)的建設和應用,不斷提升本市住房租賃服務管理水平,依據《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等規定,制定的一項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規定。
《規定》旨在進一步規范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住房需求。
二、《規定》的內容
《規定》共分為13條,主要內容包括:
- 明確了住房租賃平臺的職責分工和數據利用與共享機制,強化了市、區、街鎮、社區等各級部門之間的協作和協同;
- 規范了住房租賃平臺的門戶建設和線上辦理流程,提高了住房租賃服務的便捷性和效率;
- 細化了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等經營主體的備案、實名從業、房源核驗、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等業務要求,加強了對住房租賃行業的監管和自律;
- 創新了批量服務和信息公示等功能,擴大了住房租賃平臺的服務范圍和社會影響力;
- 確定了《規定》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并對與之不一致的原有規定進行了廢止或修改。
三、《規定》的意義
《規定》是本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一網通辦”建設,實現城市數字化轉型的重要舉措之一。通過建立完善住房租賃平臺,實現了住房租賃數據資源的集中管理、共享利用和開放服務,為提供更加精準、高效、便捷、透明的住房租賃服務打下了堅實基礎。
《規定》是本市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住房租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居住需求,促進住有所居、安居樂業的重要措施之一。通過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資金監管、信用評價等制度,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公平的住房租賃保障,為構建和諧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提供了有力支撐。
《規定》是本市推動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促進住房供需平衡,增加有效住房供給的重要措施之一。通過規范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等經營主體的行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凈化住房租賃市場環境,為優化住房結構,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住房需求,提供了有利條件。
四、《規定》的影響和建議
《規定》的實施,對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各方主體都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和要求。為了更好地適應和配合《規定》的實施,本文對各方主體提出以下建議:
- 對于租賃當事人,應當充分利用住房租賃平臺提供的服務,通過平臺查詢、核驗、簽約、備案等功能,選擇合法合規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個人出租人,簽訂標準化的住房租賃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遵守住房租賃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責任,維護良好的信用記錄,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
- 對于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經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及時辦理備案、實名從業、房源核驗、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等業務,規范開展經營活動,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同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誠信經營,自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和信譽。
- 對于網絡信息平臺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嚴格審查信息發布者身份、房源核驗等必要信息,及時下架已成交或30日內未維護的房源信息,逐步推行對同一房源信息的合并展示。同時,應當加強與住房租賃平臺的數據對接和協作,提供更加準確、完善、便捷的住房租賃信息服務。
- 對于市、區、街鎮、社區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加強對住房租賃平臺的業務規劃、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住房租賃平臺在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方面的作用。同時,應當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監管和執法力度,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結語
《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規定》是本市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居住需求、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過建立完善住房租賃平臺,實現了住房租賃數據資源的集中管理、共享利用和開放服務,為提供更加精準、高效、便捷、透明的住房租賃服務打下了堅實基礎。《規定》對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各方主體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和影響,希望各方主體能夠積極適應和配合《規定》的實施,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為構建人民滿意的美好生活貢獻力量。
《上海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秩序,不斷提升住房租賃服務管理水平,依據《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責分工)
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平臺的業務規劃、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賃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租賃中心)負責住房租賃平臺的具體管理,制定操作細則,組織推進住房租賃平臺相關服務,指導區住房租賃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住房租賃中心)、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及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等開展住房租賃服務。
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實施本轄區內住房租賃平臺相關服務,依托住房租賃平臺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監管,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住房租賃日常監管責任。
區住房租賃中心承擔本轄區內住房租賃平臺用戶認證、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入庫、租賃住房房源核驗、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和資金監管等具體工作。
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負責加強住房租賃行業自律,督促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規范開展經營;建設完善行業信用信息子平臺,開展行業信用評價。
第三條 (數據利用和共享)
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大數據中心,通過住房租賃平臺與市大數據資源平臺的對接,與公安、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金融監管、民政、城管執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區、街鎮相關管理部門可以申請開通住房租賃平臺用戶權限,實現住房租賃數據的查詢、共享和利用。
本市依托住房租賃平臺,推進住房租賃和實有人口信息的協同采集及共享使用。
第四條 (平臺門戶建設)
住房租賃平臺以平臺網站、依托“隨申辦”建設的“我要租房服務專題”應用場景為門戶,向租賃當事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提供住房租賃線上一站式服務。
第五條 (線上辦理和免于提交)
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大數據中心,按照本市“一網通辦”的要求,逐步推行住房租賃平臺相關服務的線上辦理。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經營主體申請住房租賃平臺相關服務,提交的材料可以通過數據共享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于提交。
第六條 (經營主體備案)
(一)住房租賃企業備案
在本市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含分公司、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經批準增加“住房租賃”經營范圍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住房租賃企業備案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材料(復印件);
4、固定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的登記證明(復印件)。
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制作發放《上海市住房租賃企業備案證書》、。
對于按本市原有規定取得“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主要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在增加“住房租賃”經營范圍后,向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其中,原已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的,向備案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申請注銷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注銷后可再辦理住房租賃企業備案。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
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下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經批準增加“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表;
2、上海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表;
3、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備案還需提交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材料(復印件);
5、固定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的登記證明(復印件)。
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制作發放《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企業備案證書》。
(三)變更、注銷或補辦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因企業注銷,取消“住房租賃”或“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變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股東等備案信息,以及補辦備案證書等情形的,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后30日內,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企業可以通過企業“法人一證通”等身份認證設備,線上提出相關申請,并上傳市場監管部門核準注銷或變更的證明材料。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注銷或補辦手續。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企業注銷,取消“住房租賃”或“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后,未在規定期間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可依據共享的企業登記信息,注銷該企業的備案。
(四)異地注冊企業的備案
外省市注冊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市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應當持當地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含開業報告證明材料等),向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通過住房租賃平臺進行信息注記后,再辦理該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備案。
第七條 (實名從業)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從業人員辦理入職手續后30日內,為其辦理從業信息卡;從業人員離職或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注銷、變更注銷從業信息卡。從業人員包括,向租賃當事人提供居間代理、房源收儲、客戶接待、業務咨詢和簽約備案等服務的人員。
從業信息卡實行全市統一樣式、統一編號。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將從業人員信息及時歸集至住房租賃平臺,生成電子從業信息卡。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可自行制作或委托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統一制作實體從業信息卡。電子、實體從業信息卡具備同等效力。
從業人員在本市開展住房租賃經營業務時,應當向租賃當事人主動出示從業信息卡,并在其提供服務的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上,注明從業信息卡編號。通過住房租賃平臺或手機掃描從業信息卡上的二維碼,可查詢從業人員信息。
第八條 (房源核驗)
本市依托住房租賃平臺,通過共享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公有房屋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商品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系統和其他房屋數據來源,建立完善租賃住房基礎數據庫,向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和個人出租人提供房源核驗服務。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人出租人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租賃房源信息的,應當自行或委托網絡信息平臺進行房源核驗,取得房源核驗碼或按規定要求標注房源類型后,方可對外發布。
住房租賃企業出(轉)租住房,對單套住房內客廳(起居室)使用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上,通過住房租賃平臺完成房源核驗的,可以且僅可按規定要求隔斷出一間房間單獨出租。隔斷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后具備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并符合市、區住房租賃、治安和消防等管理規定。
第九條 (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本市依托住房租賃平臺,實行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的操作規則、辦理流程、辦理渠道,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批量服務)
本市依托住房租賃平臺,明確統一數據對接規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開放相應的數據接口。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可按規定要求與住房租賃平臺進行數據對接,實現批量房源核驗、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信息公示)
本市依托住房租賃平臺,逐步歸集并向社會公示以下信息:
(一)國家和本市有關住房租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合同示范文本;
(二)已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及已辦理從業信息卡的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三)房源核驗碼的驗證信息;
(四)住房租賃企業的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信息;
(五)住房租賃風險提示、典型案例;
(六)與本市住房租賃活動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對企業的要求)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主體備案、從業信息卡、房源核驗、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等業務。
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嚴格審查信息發布者身份、房源核驗等必要信息,逐步推行對同一房源信息的合并展示,及時下架已成交或30日內未維護的房源信息。
未按規定辦理的,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時,發現有提交虛假材料、虛擬租賃交易或造成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市住房租賃中心可以暫停提供住房租賃平臺相關服務。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