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問題關系民生福祉,制定實施《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是當前上海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具體措施,是本市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具體實踐,也是總結近年來住房租賃工作經驗做法,提升和創新超大城市綜合服務、治理水平的具體行動。


一、總則

01.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住房租賃體系:管理有序、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

住房租賃治理機制:市區統籌、條塊結合、街鎮負責、居村協助、行業自律

住房租賃發展原則:職住平衡、增存并舉、布局優化、供需適配

02.多渠道增加供給

利用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利用存量國有土地、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盤活閑置住房。

03.街鎮負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住房租賃的日常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住房租賃聯勤聯動機制,發揮網格化管理作用:

聯勤聯動機制:租賃住房安全巡查、租賃住房人口信息采集、租賃住房安全隱患整治、住房租賃政策宣傳。

定期組織排查整治租賃住房違法搭建、群租和擅自“非改租”;

違法租賃住房整治期間有人實際居住的,納入基層治理范疇。

04.居村協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住房租賃相關自治活動:

“黨建引領”共建共治共享

倡導制定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

三架馬車: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


二、出租與承租

01.嚴格住房出租要求

符合建筑、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禁止群租;

禁止將違法建筑出租;

禁止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出租;

禁止將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什么是群租?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將原始設計的房間分割、搭建后出租;

將廚房、衛生間、陽臺、貯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一個出租房間的居住人數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出租房間的人均居住面積低于5平方米。

02.完善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辦理登記備案不得提交、出具虛假證明材料!

時間規范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依法辦理登記備案;

登記備案渠道

1.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

2.區房地產交易中心

3.具備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4.隨申辦“我要租房”服務專題

其他

通過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完成網上簽約的,無需另行辦理登記備案。

03.明確租賃當事人行為規范

出租人不得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

承租人應當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或者實施違法搭建行為等。


三、住房租賃經營

01.市場主體登記和備案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

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取得相應的經營范圍;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轉租房屋達到規定數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02.實名從業

從業人員是指為租賃當事人提供居間代理、房源收儲、客戶接待、業務咨詢和合同簽約備案等服務的一線工作人員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從業信息卡;

從業人員

1、提供住房租賃服務,應當向客戶出示從業信息卡;

2、訂立合同時,應當注明從業信息卡編號;

客戶

可以掃描從業信息卡上的二維碼,查詢從業人員信息。

03.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應當核實核驗房屋權屬證明和基本狀況;

應當及時撤銷已成交的房源信息;

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同時注明企業備案信息和從業人員信息。

網絡信息平臺

應當要求信息發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驗等信息;

應當對信息發布者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并建立檔案留存三年以上;

應當及時刪除、屏蔽虛假房源信息(依法與信息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兩年內因違法發布房源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的信息發布者,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布房源信息;

可以接受信息發布者委托,代為進行房源核驗。

04.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應當通過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完成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不辦理登記備案,有受行政處罰的后果。

05.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

住房租賃企業承租個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并向社會公示。

重點監管資金:

一次性收取租金超過三個月的部分;

收取押金超過一個月租金的部分。

06.禁止行為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禁止哄抬價格;

禁止不正當競爭;

禁止泄露個人信息;

禁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禁止侵占、挪用住房租賃交易資金;

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

禁止賺取租金差價;

禁止為禁止出租、轉租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四、保障性租賃住房

01.制度定位

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擴大供需適配、租期穩定、租金優惠、公共服務配套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切實發揮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租賃市場中的示范引領作用。

02.規劃布局

編制專項規劃,重點在新城等人口導入區域、高校園區、產業和商務商業集聚區、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等租賃需求集中、生產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區域進行布局。

03.建設要求

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全裝修、必要的基礎生活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公共活動和共享空間。

04.管理要求

“準入、使用、退出”全流程管理:設置準入條件和退出機制、優化申請審核流程、完善配租使用規范。

05.租金租期

備案價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的租金水平;

租金: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租期:除承租人另有要求,租賃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屆滿后,符合條件并申請續租的,予以續租。

06.公積金支持

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計提的相關資金用于相關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供應。


五、服務與監管

01.公共服務平臺

向租賃當事人和市場主體提供“一站式”租房服務和業務辦理(包括房源核驗、信息查詢、網上簽約、登記備案、開放數據接口等服務);

與相關管理部門建立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機制;

為街道(鄉鎮)開展住房租賃日常監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務。

02.基本公共服務便利

承租人辦理居住登記、落戶、子女入學、公積金提取等公共服務事項,完成登記備案的,免于提交租賃合同。

03.住房租金管理

在住房租金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的特定情況下,可依法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

04.規模化租賃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或者居住人數達到規定數量的,出租人應當:

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

05.突發事件生活保障

發生突發事件時,街道(鄉鎮)應當將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員納入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