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李克強總理重要批示要求,根據《上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海市深化推進廠房倉庫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滬安委辦〔2023〕1號)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強本市廠房倉庫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現將有關工作部署如下↓


一、整治時間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時間為即日起至2023年底。


二、整治范圍

廠房倉庫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范圍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51號令)第十四條規定執行。專項整治期間重點加強以下工作:

(一)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消防技術規范,加強對甲乙類廠房、倉庫和整治范圍內的廠房倉庫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力度。改變原生產火災危險性且屬于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項目,不適用通過申報特殊類裝修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二)對于《上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上海市深化推進廠房倉庫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滬安委辦〔2023〕1號)兩類整治對象:一是建筑面積1000㎡以上的廠房倉庫項目;二是同一時間容納3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經營儲存場所、員工集體宿舍等重點區域的廠房倉庫項目;以及廠房倉庫項目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丙類的,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含特定地區管委會)結合工作實際,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檢查。


三、整治內容

(一)廠房倉庫總平面布局。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場地與建筑之間是否存在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2.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是否準確(特別是生產或儲存物品有調整的項目);

3.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的具體要求;

4.疏散距離、安全出口數量是否合規;

5.消防救援窗的位置與合規性;

6.室外消火栓設置及位置;

7.廠房倉庫同相鄰工廠及其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二)建筑使用性質、用途。是否存在違規將甲、乙類廠房倉庫以消防備案項目進行申請;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項目中,是否存在原設計為丁、戊類廠房倉庫違規改為丙類廠房倉庫;違規設置甲、乙類車間或倉庫;違規在廠房倉庫內搭建夾層或閣樓、違規設置辦公室、住人場所等。

(三)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安全疏散。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項目重點檢查防火分區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工藝、環保等設備是否穿越樓板或防火墻,破壞防火分區;防排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生產、倉儲以及功能性用房的分隔墻體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疏散路線是否合理,疏散距離、通道寬度、疏散標志(標識)以及應急照明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施工等作業現場管理。重點檢查廠房、倉庫項目在施工作業中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動用明火及其他危險作業時是否實行嚴格審批和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含特定地區管委會)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上來,統一到市委、市政府部署上來,充分認清廠房倉庫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壓緊壓實行業管理責任,提高依法履責能力,確保廠房倉庫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含特定地區管委會)要在2023年2月底前完成工作方案編制,同時結合建設工程消防審驗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組建工作專班,形成聯合檢查、定期會商、督導通報等系列工作機制。

(二)開展調查研究。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含特定地區管委會)要主動對接區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加強對使用新材料、新工藝廠房、倉庫項目的調查研究,尤其是重點調研有一定潔凈要求、封閉性強的電子、醫藥廠房、規模型冷庫;使用新材料、新工藝具有較大火災危險的廠房、倉庫等。要在開展調研的基礎上,準確研判廠房、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范,加大消防審核、驗收的工作力度。

(三)加強部門聯動。在進行廠房倉庫消防審驗專項整治行動的同時,要緊密加強與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部門的工作聯動,利用綜合執法資源深入推進專項整治工作。

(四)做好信息共享。廠房倉庫項目的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應及時告知消防救援機構,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五)加大執法力度。對排查整治期間發現的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建設工程備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施工現場違規作業等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

(六)重視信息報送。要明確專人負責收集、匯總專項整治工作信息;每月20日前梳理報送本地區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專項整治工作期間,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采取檢查、通報等方式,對執行專項整治工作不力、信息報送不及時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