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本市建筑工程農民工工資權益,建立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進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相關責任企業及其負責人,因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適用于本通知。本市建筑(非居住類)裝飾裝修工程、城市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工程可參照執行。


二、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筑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制度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負責本市建筑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制度的具體協調和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管理委、特定地區管委會負責所轄區域建筑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具體管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企業及其負責人應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一)無故或者以合同糾紛、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單人欠薪金額累計超過2萬元,或者欠薪人數超過10人、欠薪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且拒不整改的;

(二)發生群體性討薪事件后,不積極處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置,導致討薪事件惡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因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惡意拖欠工程款等行為,導致農民工工資糾紛的,且處置不及時的;

(四)因拖欠農民工工資,且處置不及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情形。


四、發現第三條所列情形的,市、區建設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制作《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并送達責任企業。責任企業有異議的,應當在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責任企業要求陳述和申辯的,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辯意見并做好《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陳述申辯筆錄》,收集相關證據。責任企業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五、各區建設管理委、特定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通知要求,及時填報《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通報表》報送市安質監總站。市安質監總站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在材料收齊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審核無誤后將“黑名單”統一公示,每次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公示對象對事實認定、通報流程等提出異議的,由市安質監總站組織復核,復核時間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六、根據本市建筑工程農民工欠薪矛盾高發的階段性特點,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在每年4月集中通報1次;針對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欠薪事件,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開展專項通報。


七、公示期滿后,市安質監總站將擬列入“黑名單”的匯總材料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審定后向社會公開通報。

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企業和負責人,由市安質監總站依托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記錄不良信用,實施信用懲戒措施。


八、自通報之日起,被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企業,企業懲戒措施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根據國家、本市工資保證金的相關規定,提高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

(二)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滬府令第50號)規定,責任企業為施工企業的,在公布的1個月期限內不得參加本市建設工程的投標報名;

(三)根據本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和評價標準,扣除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分,并認定不良信用信息等級。


九、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黑名單”通報批評的責任企業及其負責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開展工地實名制管理、市場承發包行為巡查等監督管理時,提高檢查頻次和檢查范圍,加強重點監管。


十、市、區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黑名單”管理過程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法予以處理。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