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本市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境,更大程度地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完善本市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修復標準和程序,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和《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等政策文件的規定,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2022〕447 號)(以下簡稱《通知》),具體內容,詳見↓

一、管理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修復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作出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處罰的信用信息修復工作。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作出的涉及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修復工作。


二、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原則

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修復按照 “誰產生、誰負責,誰處罰、誰修復” 的原則,由原行政處罰(或原行政行為)作出單位負責信用信息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意見反饋等工作。


三、失信行為類別

(一)特定嚴重失信行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定嚴重失信行為:

1、因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但處以罰款的除外;

2、因圍標串標、出借和借用資質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取消 1 至 2 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等行政處罰的;

3、因提供虛假執業注冊人員及職稱人員等信息,或盜用冒用個人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申請行政許可,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

4、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的;

5、根據《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規定的 5 年查詢期限內不可修復的其他失信信息。

(二)較嚴重失信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嚴重失信行為:

1、因一般安全事故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但處以罰款的除外;

2、因圍標串標、出借和借用資質等行為,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的;

3、違反安全、工程質量相關規定,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聽證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輕微失信行為

除特定嚴重和較嚴重失信行為以外,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其它失信行為。


四、信用信息修復的條件

(一)不可信用修復的情形

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失信信用信息,在 5 年查詢期內不可修復。

(二)可信用修復的情形

除不可信用修復情形外,可修復信用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屬于輕微失信行為的,信息公示期滿 3 個月且期間未產生新的同一情形的失信信息;

2、因發生一般安全事故,被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公示期滿 6 個月或者 12 個月,方可申請信用信息修復。其中,發生 1 人死亡事故的,信息公示期滿 6 個月;發生 2 人死亡事故的,信息公示期滿 12 個月;

3、屬于較嚴重的其他失信行為的,信息公示期滿 6 個月且期間未產生新的同一情形的失信信息。

申請人申請修復行政處罰信息的,應當已按照國家或本市要求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提交信用報告,并作出信用承諾。

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在公示期 6 個月或 12 個月內,申請人再次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公示期按原公示期加倍計算;在首次公示期內,再次發生 2 起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第一起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失信信息在 5 年查詢期內不予修復。


五、申請辦理流程

申請人可通過 “一網通辦” 平臺、“信用中國(上海)”網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市信用中心”),按照《信用信息修復若干意見》的規定提交修復申請。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市信用中心函告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原行政處罰(原行政許可)作出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原行政處罰(原行政許可)作出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并向市信用中心反饋信用修復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市信用中心,延長期限不超過 3 個工作日。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自出具同意修復意見之日起的 5 個工作日內,撤下本單位門戶網站等公示的失信信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已開展信用評價的行業,完成信用修復不改變相關信息的信用評價結果。


六、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 2022 年 9 月 15 日實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14 日。原《關于印發 <上海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標準> 的通知》(滬建建管〔2021〕273 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