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本市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以下簡稱 “構件”)管理,促進構件質量提升,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印發《加強本市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管理的實施意見》,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具體內容,詳見↓

提升預制構件加工制作圖質量管理

1、施工承包單位可自行編制或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編制預制構件加工制作圖(以下簡稱 “構件加工圖”)。構件加工圖編制單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相關內容,確需修改的,應由主體設計單位先行完成相應設計變更。

2、構件加工圖編制人員應加強業務能力培訓,每張構件加工圖均應有相關責任人簽字并加蓋施工承包單位技術章。


推動構件生產企業提質增效

1、構件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若構件生產企業有多個生產基地,每個基地需單獨滿足本市的構件生產企業備案要求,且每個生產基地的地址均應如實反映在備案證上。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其生產的構件產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設工程。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2、構件生產企業應加強構件生產過程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嚴格按照構件加工圖進行構件制作。構件生產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應為構件生產企業在職人員,不可兼職。

3、構件生產企業應建立構件 “生產首件驗收” 制度。以項目為單位,對同類型主要受力構件和異型構件的首個構件,由構件生產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并按照規定留存相應的驗收資料;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批量生產。

4、構件生產企業應建立和應用企業信息化生產管理系統。其生產的每一個構件均應配置二維碼。鼓勵企業將芯片和二維碼結合使用。二維碼要求另行制定發布,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

5、構件生產企業應設置企業內部試驗室進行原材料質量驗收、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控制。試驗室應配備滿足要求的檢測人員、檢測設備,并具備構件外觀質量、尺寸允許偏差及混凝土、水泥、砂、石、鋼筋及其連接件等檢測能力。

構件生產企業應對原材料、加工件、產品按批次進行質量檢測,內部實驗室不能檢測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6、構件生產企業應逐步向智能化方向發展升級。在上海市備案的所有構件生產企業,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均需要具備鋼筋自動加工、混凝土自動澆筑能力。2025 年智能化生產線產能占比應達到 30% 以上。


加強構件采購管理

1、構件應經檢驗并經構件生產單位出具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合格證應包含以下內容:合格證編號;采用標準圖和設計圖紙編號;生產方名稱或廠標、商標、生產制作日期及出廠日期;對應構件的標識、規格及數量;混凝土強度評定結果;鋼筋力學性能的評定結果;外觀質量和規格尺寸檢驗結果;結構性能或混凝土強度、主要受力鋼筋規格、數量及保護層厚度實測結果;檢驗部門蓋章、檢驗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2、構件進場時,施工承包單位應會同相關單位,按現行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要求進行驗收。進場驗收合格后,構件后續儲存、施工的質量控制責任由施工承包單位承擔。

3、施工承包單位可就一個項目的構件生產任務,與一家或一家以上構件生產企業簽訂構件生產合同,施工承包單位應將項目所有構件生產合同相關信息向建材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報送。構件生產企業不得將構件生產任務委托其他企業進行代加工。

4、對于特殊受力構件、復雜構件,生產企業進行構件 “生產首件驗收” 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牽頭組織包括項目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構件生產企業、監理單位在內的有關人員一同進行驗收,并留存相關驗收資料。


優化完善監管模式

1、依托信息化系統,進一步完善構件信息報送制度。以單個構件為單位,通過二維碼將構件相關信息傳輸至建材監管信息系統,保證構件的來源可溯,數據可查。

2、項目驗收資料應包含由構件生產企業法人及技術、質量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 “構件生產責任書”。若項目存在一家以上為之供貨的構件生產企業,每家構件生產企業應分別簽署對應的生產責任書。該生產責任書內容應包含構件生產企業名稱、該項目生產構件類型及數量、供貨起止時間、生產執行標準、質量合格聲明等。

3、項目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向每家構件生產企業分別派駐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代表監督生產過程,落實駐廠監造制度。對于未落實駐廠監造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對進場時未做結構性能檢驗的構件在進場時進行實體檢測,檢測內容包含構件主要受力鋼筋數量、規格、間距、保護層厚度及混凝土強度等。對于未落實駐廠監造的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組織參建各方定期對構件生產企業進行例行檢查,并做好檢查相關信息的記錄匯總。

4、施工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未按本實施意見執行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將被依法進行處罰。

構件生產企業未按本實施意見執行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該構件生產企業將被暫停新項目信息報送;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對其通報批評,并將其不良行為信息進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