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筑業企業和廣大建筑工人群體為服務全市抗疫大局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為切實做好當前建筑工地和務工人員穩定工作,筑牢務實復工復產基礎,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的通知》(滬府規[2022]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大建筑業援企穩崗力度,進一步關心關愛建筑工人群體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專班機制加強工作統籌
針對疫情期間集中呈現的建筑工地矛盾多發等復雜形勢,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市級部門,迅速抽調精干力量,即刻起成立市建筑工地和務工人員維穩處置臨時工作專班,制定專班運行工作方案,建立常態化工作協調機制,強化輿情監測與引導,及時分析研判形勢,化解勞動糾紛等各類矛盾,妥善解決實際問題。健全工作專班例會制度和專報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加強對各區工作指導和協調。督促各參建單位加強對建筑隊伍的日常管理和矛盾疏導,積極排查、消除務工人員群體中的不穩定因素。對嚴重損害工人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企業或個人,依法予以處理。對隱瞞、謊報、緩報、推委或處置不力造成矛盾激化、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部門、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專班視工作情況暫定持續至2022年9月底。
交通、綠化市容、水務、房管等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各行業和區域管理實際,分別成立所屬行業和所轄區域建筑工地和務工人員維穩處置臨時工作專班,做好行業和區域內勞動糾紛等矛盾處置和建筑工人關心關愛工作;督促屬地街鎮加強對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傳遞和協調處置,提前落實必要的工地現場人員聚集事件處置的分流接待點,制定分流處置預案。
二、全力推動本市建筑工地復工復產
(一)發揮重大建設項目示范引領作用。按照“能復盡復、應開盡開”的要求,實現重大建設項目全面復工復產。持續推進重大項目建設,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加強資源性指標“六票”統籌。支持2022年市重大項目推進實施所需的水面積、綠地、林地等相關指標在后續年度統籌平衡,快速有效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二)推動面上建筑工地復工復產。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于全面統籌做好建筑工地常態化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滬建質安[2022]215號)規定,2022年6月1日起,取消本市建筑工地復工復產審批,全面實行備案制。綠色工地在完成自查整改和復工方案的基礎上,向行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街鎮備案后即可復工。加大對涉疫工地的檢查和指導力度,盡快實現閉環清零。
(三)加快審批效率擴大有效投資。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推行遠程開評標、樁基先行、容缺后補、分期竣工驗收等措施,加快審批手續辦理,加速推動實現各審批階段“一表申請、口受理、一網通辦、限時完成、一次發證”,全力助推項目早開工、早竣工。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驅動作用。在企業資質資格、信用評價上給予政策激勵,積極促進要素市場加快流動,激發企業和務工人員的內在活力。充分發揮龍頭企業、重大工程在復工復產中的帶頭引領作用,通過振奮市場信心、提升市場需求,全面推動供應鏈復蘇和產業鏈暢通。
三、筑牢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屏障
(一)嚴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底線。參建各方應務實人員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基礎,切實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發現隱患立即整改,嚴防工地疫情反彈。各級建設、專業工程管理部門及時開展建筑工地監督檢查,對疫情防控有重大漏洞、安全施工有重大隱患的,應責令立即全面停工整改,確保生產過程安全、有序、可控。
(二)壓實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四方責任。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建筑工地防疫工作全面納入屬地疫情防控網格化管理體系,從嚴從緊抓好轄區疫情防控工作。嚴格落實行業管理責任,對轄區建筑工地分類管控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協調、協助街鎮做好屬地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各參建單位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做好各項疫情防控措施。嚴格落實建筑工地現場人員個人自我管理責任,遵守防疫規定,當好自身健康第一責任人。(三)加強核酸檢測和物資保障。屬地街鎮要切實做好轄區建筑工地核酸的保障工作,積極推進各類建筑工地常態化核酸采樣布點,采用獨立設點和上門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建筑工地人員不出門、核酸采樣全覆蓋,保障建筑工人核酸檢測服務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各參建單位要切實做好建筑工地,防疫物資和生活物資的保障工作,工地現場配備足量物資,滿足務工人員日常生產生活需求。
(四)加強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按照最新版《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各參建單位和屬地街鎮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定期組織工地全員進行突發疫情場景應急演練,確保人員熟悉防疫應急處置流程措施。加強工地涉疫應急處置,實現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轉運、第一時間隔離、第一時間消殺,全力保障建筑工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大援企穩崗扶持力度
(一)落實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根據《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滬府辦規[2022]5號)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建筑業小微企業,實施增值稅存量留抵稅額一次性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建設工程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300萬元的部分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延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根據《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滬府辦規[2022]5號)第十二條有關規定,繼續實施1%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政策,繼續階段性下調20%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至2023年4月30日。
(三)加大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力度。根據《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滬府規[2022]5號)第44條有關規定,支持受疫情影響的建設工程企業對本單位實際用工人員開展與主營業務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職業資格證書的建筑工人,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四)降低建筑企業投標、履約成本。根據《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滬府規[2022]5號)第7條有關規定,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五)明確疫情防控專項費組成。制定因疫情防控發生的人員、物料、設施等疫情防控專項費的工程定額,計入建筑安裝工程費。政府投資項目按程序履行概算調整;企業投資項目按合同約定或協商解決。
五、維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
(一)保障窩工期間工資和生活費發放。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導致建設工程停工,工程現場不能正常開展施工作業的窩工建筑工人,施工單位應當參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滬人社關[2022]89號)規定,與勞動者協商支付工資、發放生活費。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放生活費。根據《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費計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建市管[2022]10號)規定,窩工建筑工人工資和生活費的工程計價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相應計取稅金。
(二)加快工程結算,人工費先行支付。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快工程款進度結算,支付的工程款優先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資和生活費。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和生活費的監督。方艙醫院和隔離用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先行支付項目備案總投資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優先用于支付建筑工人工資。
(三)落實工傷保障待遇。積極推動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筑工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依法認定為工傷后,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四)打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保障建設工程企業和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對嚴重偏離事實和市場合理價格,索要工資、工料費等惡意擾亂建筑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在本市實行建筑工程相關不良行為通報管理的通知》(滬建建管[2022]197 號)進行不良行為通報,并計入責任企業和責任人的不良信用檔案。
六、做好建筑工人關心關愛工作
(一)提升建筑工人生活和居住條件。建筑工地應嚴格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和《文明施工標準》(DG/TJ08-2102-2019)配置施工現場生活區各項設施。倡導工人集中居住和統一管理,鼓勵施工單位積極改善提升建筑工人生活居住條件,加大人均居住面積,改善衛浴條件,完善生活區網絡設施。住宿區集中設置在工地外的,落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企業主體責任,配合屬地街鎮按照社區標準進行管理。加強生活居住條件、防疫物資保障,經常性開展文體娛樂活動。
(二)加強建筑工人健康管理。引導建筑工人加強自我健康監測,配合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堅持健康生活方式。結合夏季防暑降溫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對施工作業工人的關心慰問。按時足額發放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勞防用品,積極組織開展高溫慰問送清涼活動。定期為施工作業工人開展體檢,對于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特殊作業人員,應增加體檢頻率,并在每日上崗前加強對其體溫、血壓測量和健康狀況觀察,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健康安全上崗。(三)做好建筑工人心理疏導。施工單位應及時了解掌握建筑工人思想動態,對建筑工人的合理訴求積極回應。及時疏導工人因疫情影響而產生的不良情緒,保持工地現場和諧穩定。
進一步加強工人返鄉的組織管理和關懷。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對建筑工人疫情防控和權益維護等方面的宣傳教育,采用提示卡、短視頻、宣傳畫報等生動活潑的方式,提升工人自我防護意識和防護水平。
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