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煩請各會員單位認真學習《條例》,該《條例》共九章九十一條,充分體現“人民城市”的重要理念,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相關會員企業應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識別分析,評估控制和監測工作;加強數字化管理與控制,依靠大數據資源平臺收集各種安全生產信息,提高風險鑒定,判斷和處置能力;加強規劃和項目預防控制,明確制定相關計劃應全面考慮安全性防范和控制需要。有效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建設宜居、綠色、低碳智慧和人文的城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 年 10 月 28 日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2005 年 1 月 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1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根據 2016 年 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條例》等 7 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8 年 5 月 24 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和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采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多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作用、與安全的關聯以及相互間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實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責任制度和巡查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監管力量,完善責任考核,開展巡查監督,組織排查、評估轄區內的安全風險,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以下統稱功能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協助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組建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
安全生產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對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工作實施統籌、協調、指導。
第八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實施本地區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和工作計劃;
(二)指導、協調和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組織、協調、指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經濟信息化、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商務、教育、科技、民政、民族宗教等行業領域主管部門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部門具體分工實行清單制管理,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清單、權力清單、監管清單和任務清單,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中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建立部門間協商協調機制,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明確工作職責分工,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管理數字化轉型,扶持技術含量高、安全效用強、應用場景廣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第十二條 本市強化安全生產的數字化管控,推動 “一網通辦”“一網統管” 平臺融合賦能安全生產,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匯聚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類基礎信息以及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事故查處、應急救援、行政執法等信息資源,加強數據共享和專業應用開放,提升對安全風險隱患實時動態感知、科學高效研判、快速響應處置的能力和水平。
本市依托 “隨申碼” 企業服務功能(企業碼),支持各區、各部門在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場景應用。
第十三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工作協作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內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的安全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救援體系一體化建設,強化重大安全風險聯合管控、應急預案銜接與協同救援處置,開展跨區域安全生產執法聯動。
第十四條 本市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安全風險防控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安全風險防控體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結合城市運行全過程、各環節對安全生產的要求,對本行業、領域和重點單位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分析、評估控制和監測工作,加強研究、分析,及時發布預警提示信息,完善風險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運用,強化綜合管控和源頭治理。
第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利用互聯網,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事故隱患和監管執法等數據的交流共享和運用拓展,開展以下數字化安全風險防控:
(一)加強感知設備建設規劃和運用;
(二)實行在線監管、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智能預警等非現場監管;
(三)利用電子標簽等對危險化學品、液化氣氣瓶等進行識別和追溯;
(四)搭建預知研判模型,利用數字工具辨識安全風險、發現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并作為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上報的安全風險、事故隱患信息和執法監管等信息進行分析研判。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新業態、工藝、技術、材料等中的新型危險源加強辨識評判。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加強對復合風險、潛在風險、風險耦合、風險周期等開展研究。
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安全風險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事故影響范圍、安全風險管控和應急措施,以及評估結論與建議等內容。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風險防控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實現安全風險信息的匯總,運用 “一網統管” 平臺繪制、更新安全風險分布圖。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跟蹤風險變化情況,對新風險、新情況及時編制安全管理標準或者規范,完善風險防控措施。
第二十條 本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應急管理規劃、城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等規劃時,應當綜合考慮安全防控需要,實行地上地下空間統籌和一體化提升改造,推進韌性城市建設。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于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對于列入國家和本市淘汰目錄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本市有關部門開展相關項目審批時,應當嚴格限制其引進和準入。
第二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系統,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異樣情形進行提示、匯總和分析,并作為采取后續監管措施的參考。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接入重大危險源監測預警系統的生產經營單位視頻圖像和監測數據進行跟蹤、分析。
第二十二條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行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規劃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和禁止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區域。
在國土空間規劃禁止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區域內,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由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調整;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市應急管理、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危險化學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二十三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發展改革、公安、交通、海事、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的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監管信息系統,對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廢棄處置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并實現企業、監管部門以及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聯互通。
第三章 社會共治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運用融媒體手段和平臺,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提升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安全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建立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將安全生產納入相關技能培訓。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重大風險、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可以采用拍攝照片、視頻等方式予以記錄,通過 “12345” 市民服務熱線、“隨申拍”、部門舉報熱線和網站、來信來訪等各種途徑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獎勵、統計、報告等處置流程,及時處理報告或者舉報,并對報告人、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報告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報告安全生產重大風險、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下列工作:
(一)配合開展相關領域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測;
(二)組織制定相關安全生產團體標準,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議;
(三)提供培訓、技術咨詢、指導服務;
(四)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和最佳實踐;
(五)研究安全生產專業技術難點問題;
(六)提升行業安全生產水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市支持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監理、培訓等社會化服務。
從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質或者條件,為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政府部門等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提升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并依法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會同有關行業組織,推動建立相關指導、評價和公開機制,及時互相通報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監管和服務評價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為以下安全生產問題提供決策建議:
(一)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和相關趨勢的評估和預測;
(二)安全生產相關重要規劃、政策、預案的擬訂、演練和評估;
(三)其他本市安全生產工作中帶有長遠性、全局性、戰略性和疑難性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本市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安全生產相關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推廣。
保險機構應當強化事故技術預防服務,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第三十一條 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固定收集證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三十二條 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在遴選供應商和合作方時,綜合考核供應商、合作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平以及風險管控情況,帶動上下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升。
企業集團總部應當依法加強對下屬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并對加盟商等關聯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推廣安全生產最佳實踐,實行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
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制定、實施、推廣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企業標準。
第四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各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明確相關操作規程,逐級、逐崗位予以督促落實、保證執行:
(一)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及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三)安全生產投入及費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五)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七)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危險作業及變更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
(十)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二)應急管理制度;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產檔案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貫穿于生產經營全過程,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落實 “一崗一責”,并向本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公示。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涵蓋本單位各安全風險點,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危險性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的信息化管理,運用數字化技術開展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等工作,按照要求向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時、準確、完整地報送下列安全生產數據:
(一)安全生產基礎情況數據;
(二)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數據;
(三)重要部位和重點工藝裝置感知數據;
(四)安全生產視頻監控和預警數據。
相關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數據報送的范圍、要素和路徑等制定指南或者規范。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資金應當用于安全生產的技術項目、設施和設備,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應急救援器材、物資的儲備,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將本單位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鼓勵危險化學品、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危險性較高生產經營單位設立安全總監,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的體系建設、監督檢查和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協調解決。
第三十八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船舶修造、電力、交通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以及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
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實施重大安全生產技術項目、安全生產各項投入等情況,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所在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情況,以及本單位從業人員狀況,合理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從業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增長三百人至少增配二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八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增長一千人至少增配二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十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船舶修造、電力、漁業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每增長三百人至少增配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增長一千人至少增配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十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增長二千人至少增配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風險較高、生產經營狀況復雜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依法需要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時間,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及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新進從業人員;
(二)離崗六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
(三)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大型企業集團和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建立安全生產實訓基地,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培訓。安全生產實訓基地可以向社會開放。
第四十三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指派從業人員參加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應當承擔該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試費用。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產知識。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安全風險分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安全風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編制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針對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開展危險因素辨識和安全風險評估、分級、管控,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情況,并在較大及以上級別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風險告知牌和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風險告知和承諾制度,建立覆蓋企業全員、全過程的安全風險研判工作流程,研判各項工作的安全風險,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并在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發布其安全承諾。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對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的,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形成評估報告,針對安全風險隱患制定應急預案,采取防范措施,并依法辦理許可、備案手續:
(一)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
(二)改變工藝、配方或者調整生產規劃布局的;
(三)開展大型檢修、維修作業的;
(四)開展老舊建筑、設施改造的;
(五)開展具有較大風險的危險化學品相關研發試驗的。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重大危險源備案,并采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四)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五)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和安全評價。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和資金保障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安全風險情況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定期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記錄。對一時難以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措施、責任人、期限、資金和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落實治理計劃。
對于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短時期內難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計劃督促治理,并落實治理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治理資金。
第五十條 礦山、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的,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批程序并予以現場確認,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并由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實施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業單位在危險作業前應當制定危險作業的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從事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并嚴格遵守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承包、承租單位告知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對現場危險源、逃生路線等注意事項作必要的培訓或者提示;承包單位常駐本單位作業的,應當將其作業人員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統一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承包、承租單位對所開展的生產經營事項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向發包、出租單位和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建筑物、房屋安全責任,可以通過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單位,履行定期組織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協助和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消除安全隱患等責任,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
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調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疏散通道、消防設施、充電樁、電梯等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進行定期巡查,配合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對可能出現的生產安全事故制定相關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五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者需要設置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設備的,應當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檢測、檢驗。
涉及公共場所人群聚集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依法實施安全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向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時,應當查驗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時,還應當建立采購檔案。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從事作業;
(二)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
(三)違規在實驗室研發階段批量生產危險化學品;
(四)偽造、故意使用虛假工藝文件、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管理臺賬等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資料;
(五)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下達的安全監察指令;
(六)使用報廢或者應當報廢的設施、設備、產品;
(七)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
(八)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九)違規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事項;
(二)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范、應急措施;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要求;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提出賠償要求;
(七)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技能;
(八)獲得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九)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務派遣人員有依法向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主張安全生產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接受其作業指令的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本人。
鼓勵使用靈活用工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為其提供購置相關保險等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組織依法對下列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
(三)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建議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產經營單位對工會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并及時答復、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本市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度。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對照責任、權力、監管和任務清單以及監督檢查計劃,綜合考量履職情況、履職條件、主觀過錯、產生后果、因果關系等因素,確定相關責任。
第六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本地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情況,研究、部署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案,協調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作為相關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其負責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國有企業績效考核。
本市建立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未完成重要安全生產任務或者轄區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六十五條 本市強化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和執法能力建設。
應急管理綜合執法隊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實行以區為重心的屬地監管。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配備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技術能力,定期對其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六十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常態化的安全生產檢查機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重點檢查單位范圍。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的監督檢查內容、范圍和頻次開展監督檢查,加強相互銜接,必要時可以實行聯合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對位置相鄰、業態相近、行業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聯防聯控。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標準化建設,改善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個體防護等專業化執法裝備,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典型執法案例定期通報制度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第六十七條 工業園區等功能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按照職責對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危險化學品集中區域管理機構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區域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核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
第六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統籌協調轄區內相關管理力量,對列入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日常巡查,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督促整改,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相關保障措施。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指導、支持。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
第六十九條 本市舉行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安全管理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臨時性安全管控措施,并及時發布通知或者通告。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信用分級管理,依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措施。對多次發現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培訓、約談等措施,并作為后續監管執法的依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應當按照規定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及時將相關處罰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
第七十一條 本市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實施以下聯合懲戒措施:
(一)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
(二)上調有關保險費率;
(三)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金和項目支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對因出具虛假數據或者虛假報告受到處罰的中介服務機構,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購買其服務。
第七十二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和本市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本市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七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專家、專業人士參與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聽取對專業技術問題的意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機構、專家和專業人士的遴選、考核、獎酬、回避等制度。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七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裝卸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風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組織綜合應急救援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救援演練。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按照職責組織制定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七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也可以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救援內容、物資裝備、日常管理、培訓考核、補貼補助、保險保障等有關事項。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七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采取自行儲備、委托儲備、產能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分級儲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在一小時內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依法通知有關部門。每級上報均應當在一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在兩小時內完成書面上報。
第七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需要立即組織事故救援。
第八十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市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調查:
(一)重大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市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區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第八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經相應人民政府批準。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問題,可以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由事故調查組織部門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出具事故預防建議書。
第八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統計分析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事故規律,完善事故預防機制,并定期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作出事故風險提示,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二)因其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遲報的;
(五)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從事危險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制定危險作業的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未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接受委托的作業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承發包行為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包、出租單位未向承包、承租單位告知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或者未對有關注意事項作必要培訓或者提示的;
(二)發包、出租單位未將常駐本單位作業的承包單位的作業人員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統一管理的;
(三)發包、出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如實報告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
(四)承包、承租單位未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的。
第八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相關安全生產數據的;
(二)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情況的;
(三)開展可能對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的作業未組織安全評估的;
(四)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的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未對疏散通道、消防設施、充電樁、電梯等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進行定期巡查的;
(五)未執行臨時性安全管控措施的。
第八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從事禁止行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日常運營中的安全作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人數,包括接受其作業指令的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的人數。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