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本市建筑市場秩序,規范評標專家行為,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制定了《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辦法(2021版)》,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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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辦法(2021版)


第一條 為維護本市建筑市場秩序,規范評標專家行為,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0號)、《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滬住建規范[2021]1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相關招標投標管理部門依托上海市評標專家管理信息系統,通過《評標行為記錄表》,對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評標中發生的書面警示情形、禁止評標情形、清出情形子以記錄(詳見附件),按照“誰監管、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準確記錄信息。評標行為記錄工作納入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年度綜合考評。

第三條 評標專家書面警示情形記錄采用記分制,以年度為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一個記分周期屆滿,評標專家年度記分清零。

第四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評標專家記分達到30分視為考核不合格,暫停參與評標活動。

第五條 評標專家評標的禁止評標情形、清出情形,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應通過《評標行為記錄表》予以線索反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投標辦)對相關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 評標專家評標行為記錄將在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工程招投標分平臺(以下簡稱招投標平臺)“評標專家服務專欄”及評標場所予以曝光,曝光期限詳見《評標行為記錄表》。


第七條 評標專家在同一評標項目,發生兩種以上記錄行為的,同時記錄。

第八條 評標專家可登錄招投標平臺查詢本人記錄情況,自記錄之日起10日內,對記錄情況有異議的,可書面向市招標投標辦提出,市招標投標辦將在30日內完成核實,記錄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異議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招標投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