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市住建委制定了《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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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以及《關于印發<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推進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領域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建科信〔2016〕1081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研項目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研項目的申報、立項、過程管理、驗收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適用項目)

本辦法所指“科研項目”包括軟科學研究、科研開發、科技示范工程等項目類型。科研項目計劃每年編制一次。

軟科學研究項目是指與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領域技術政策、產業政策、發展戰略與規劃等重大問題密切相關,為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戰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研項目。研究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科研開發項目是指解決行業共性關鍵問題,形成新型技術體系,促進產品設備技術升級,對整體技術進步有較大的帶動作用,有較好的推廣應用前景和顯著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科研項目。研究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是指選用國家部委或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領域重點推廣技術的工程項目。研究期限視工程項目進度確定。


第四條 (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研項目的統一歸口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有關部門根據職能負責相關科研項目的推進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技委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委科技委事務中心”)承擔科研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立項


第五條 (重點方向)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每年依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結合年度中心工作、業務管理需求及行業科技發展趨勢等實際情況,編制年度科研重點方向,發布科研項目申報通知。


第六條 (申報項目要求)

申報的科研項目應契合上海城市發展的需要,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鼓勵多學科融合。

科研項目申報單位應對照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按照項目類型,客觀準確地填寫項目申報書,并提供相關材料。

委科技委事務中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查。


第七條 (申報單位)

申報單位應具有較強的研究開發實力和組織協調能力。鼓勵實行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跨專業、跨領域、跨學科的科研團隊組成方式。

多個單位聯合申報科研項目時,應事先以文字形式約定各方對科技成果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經費管理)

科研項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經費以自籌為主。項目經費的使用參照國家及本市科技主管部門的經費管理要求執行。


第九條 (立項論證)

申報的科研項目經形式審查通過后,委科技委事務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組織專家針對科研項目立項的必要性、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的創新性、研究計劃和項目經費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立項論證,并將立項論證意見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第十條 (計劃下達)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技管理部門依據立項論證意見,商相關部門后,編制科研項目立項計劃。科研項目立項計劃經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主任辦公會議審核后下達,審核通過后的項目申報書作為科研項目實施、管理和驗收的依據。


第十一條 (項目推薦)

對列入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研項目計劃,并契合行業發展重點的前瞻性、公益性重大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優先推薦申請國家部委或本市有關部門的經費支持。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過程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科研項目執行情況的管理監督工作,并視情對正在開展的科研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對已完成的科研項目組織后評估。委科技委事務中心負責跟蹤、推進、協調科研項目的實施情況,并提交年度科研項目實施進展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調整)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書的內容和要求,按計劃進度認真組織實施科研任務。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計劃的,應在研究期限到期前 3 個月內提出申請,明確調整的內容和時間,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批準后,按調整后計劃進度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經查證核實后,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或委科技委事務中心應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書面報告,建議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終止項目:

1.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動,致使項目無法進行下去;

2.項目研究方向或目標已經完全偏離批準的項目申報書確定的方向或目標;

3.在中期評估中,經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評估認定沒有必要繼續實施的科研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撤銷)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驗收申請,并未對延期說明理由的,取消科研項目資格,且取消承擔單位下一年度的申報資格。


第四章 驗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六條 (驗收申請)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研究期限到期后 3 個月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委科技委事務中心對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必要時請專家預審。科研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驗收評審)

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委科技委事務中心組織5-7 名專家進行驗收評審。評審專家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且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八條 (驗收結果)

驗收通過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辦理驗收證書。驗收證書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頒發。

驗收未通過的科研項目應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滿足驗收要求的,取消科研項目資格。


第十九條 (成果管理)

科研項目所形成的相關技術成果可優先納入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新技術推廣目錄,并及時向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推薦,積極促進成果向標準轉化。


第二十條 (激勵機制)

驗收通過的科研項目優秀成果,可優先推薦國家及本市的相關獎項。驗收通過的科研成果應用于試點工程的,可優先向主管部門推薦開展工程應用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評審經費)

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委科技委事務中心組織專家開展科研項目立項論證及驗收評審工作,評審經費列入委科技委事務中心部門預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執行日期)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