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精神,為做好上海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工作,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市住建委印發了《上海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標準》。
管理職責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負責本市工程建設領域信用綜合管理和監督管理。信用信息修復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由市、區兩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分別負責工程建設領域信用信息修復工作。
信用修復的條件
失信主體提出失信信息信用修復申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改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并已作出信用承諾的;近一年內被本市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不超過5次,或近一年內被本市各行業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不超過10次;失信主體自失信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同類失信信息。
(二)屬于輕微失信行為的,信息公示期已滿一年;
(三)屬于較嚴重失信行為的,信息公示期已滿兩年,已按照國家要求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提交信用報告。
失信行為的類型
(一)特定嚴重失信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定嚴重失信行為:
1、因安全生產事故、工程質量事故等行為,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因圍標串標、出借和借用資質等行為,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取消1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行政處罰;
3、因提供虛假執業注冊人員及職稱人員等信息,或盜用冒用個人信息,或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申請行政許可,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4、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5、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的五年查詢期限內不可修復的其他失信信息。
(二)較嚴重失信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嚴重失信行為:因安全生產事故、工程質量事故、圍標串標、出借和借用資質等行為,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資質證書、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取消1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以外行政處罰的。
(三)輕微失信行為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除特定嚴重及較嚴重失信行為以外的行政處罰。
申請流程
由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處罰,失信主體可通過“一網通辦”網站,“信用中國(上海)”網站或者前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中心)提交修復申請。失信主體提出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
(二)《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三)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等)的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應簽名);
(四)改正失信行為和消除不良影響的證明材料。市住建委自收到市信用中心函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并決定是否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并向市信用中心反饋信用修復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市信用中心,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工作日。
市住建委自出具同意修復意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撤下相關網站公示的失信信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已開展信用評價的行業,完成信用修復不改變相關信息的信用評價結果。
實施日期
本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