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十九屆五中全會和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聚焦中央和本市“十四五”城鄉融合、協調發展規劃目標,落實住建部設計下鄉工作要求,根據《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滬府令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了《關于建立上海市鄉村建筑師名錄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上海正在全力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村必須成為其亮點和美麗底色。目前本市大多數農房,建筑風格各異、色彩雜糅,建筑品質不高、功能不全,普遍缺乏地域特色和文化傳承,與上海作為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形象定位不符,也與打造城鄉一體高品質生活空間的目標相去甚遠。究其原因,缺少專業設計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亟需通過制度化引導設計下鄉,改變農房普遍缺少設計的現狀,提升鄉村風貌和農房建筑設計水平。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鄉村建筑師的遴選條件。一是要求建筑師具有投身鄉村建設事業的積極愿望,具有一定的鄉村建設實踐經驗,能夠保證一定的現場工作時間;二是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業務能力,包括四類人員。

(二)明確鄉村建筑師的工作內容。鄉村建筑師可提供兩類七個方面的服務:第一類是貫徹落實16號令要求、為村民個人建房提供服務的“剛性內容”;第二類是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鄉村、為鄉村建設服務的“非剛性內容”。

(三)明確鄉村建筑師的遴選程序。遴選程序分為推薦、審核、培訓等環節。符合條件的四類人員通過三種渠道進行推薦。經過審核、培訓,經培訓合格的人員由市住建委納入鄉村建筑師名錄進行統一管理。

(四)明確鄉村建筑師名錄管理的方式。鄉村建筑師名錄實行“一人一檔,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長期接受遴選推薦,定期進行審核、培訓,有效期為三年。

(五)明確鄉村建筑師名錄使用的機制。區建設管理部門可在市鄉村建筑師名錄中確定“區名錄”,也可根據需要制定操作細則;鎮(鄉)人民政府結合轄區實際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鄉村建筑師及其單位,并與單位簽訂服務合同。

(六)明確配套措施。為調動各方積極性,共同推動鄉村建筑師制度可持續發展,在各委辦局現有支持鄉村振興政策中提出五個方面進行激勵,包括職稱評審、注冊繼續教育、鄉村建設項目招投標、鄉村相關示范創建、評比表揚等。

(七)明確組織領導。市住建委負責“建名錄”,做好統籌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名錄落地”,引導和幫助鎮(鄉)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負責“用名錄”,選好、用好鄉村建筑師。



滬住建規范〔2021〕2號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關于建立上海市鄉村建筑師名錄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涉農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本市鄉村風貌和農房建筑設計水平,我委制定了《關于建立上海市鄉村建筑師名錄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關于建立上海市鄉村建筑師名錄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聚焦中央和本市“十四五”規劃城鄉融合、協調發展目標,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設計下鄉工作要求,根據《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滬府令16號)等有關規定,本市組織建立鄉村建筑師名錄,引導設計下鄉,進一步提升鄉村風貌和農房建筑設計水平?,F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遴選條件

(一)具有投身鄉村建設事業的積極愿望,具有一定的鄉村建設實踐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嚴謹,踏實肯干,能夠保證一定的現場工作時間。

(二)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業務能力。包括以下四類人員:具備注冊資格的建筑師;不具備注冊資格,但長期從事鄉村建設的建筑設計師;非建筑專業背景,但長期從事鄉村建設的設計師;高校、科研院所的建筑專業教師和研究人員。

二、工作內容

(一)結合本市村鎮風貌管控要求,為鎮(鄉)人民政府編制農戶建房通用圖集(包括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圖紙);

(二)為選擇通用圖集的農戶提供個性化深化設計服務;

(三)為農戶提供住房新建、改建、修繕等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

(四)為村鎮提供鄉村工匠培訓服務;

(五)為村鎮提供村鎮文化遺產的保護、有機更新等設計、技術咨詢服務;

(六)參與村莊設計編制工作,落實上位規劃要求;

(七)參與村鎮集體建房、人居環境建設、休閑農業等鄉村建設項目策劃、設計、技術咨詢等工作。

具體工作內容由鎮(鄉)人民政府結合轄區實際自行決定,其中第(一)~(三)項為必選,其他為可選。國家對設計服務有執業資格要求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倡導鄉村建筑師長期下鄉為村鎮和農戶提供集中式、批量化服務。

三、遴選程序

依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發布的鄉村建筑師遴選條件,符合條件的人員通過以下程序納入鄉村建筑師名錄:

(一)推薦

具體以下三種方式:

1.具備注冊資格的建筑師由所在設計院(須具備建筑設計專業乙級及以上或風景園林設計甲級資質)推薦;

2.不具備注冊資格,但長期從事鄉村建設的建筑設計師,或者非建筑專業背景,但長期從事鄉村建設的設計師,其完成設計的鄉村項目取得建設單位認可,由所在設計院(須具備建筑設計專業乙級及以上或風景園林設計甲級資質)與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行業學會(協會)聯合推薦;

3.高校、科研院所的建筑專業教師和研究人員須依托設計院(須具備建筑設計專業乙級及以上或風景園林設計甲級資質),由設計院與所在單位聯合推薦。

(二)審核

對推薦人員進行審核,重點審查其工作經歷、項目業績等情況。

(三)培訓

對通過審核的人員就有關政策規定、設計導則、工作規范、示范案例等開展專項培訓。經培訓合格的人員,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納入鄉村建筑師名錄進行統一管理。

四、名錄管理

鄉村建筑師名錄長期接受遴選推薦,定期進行審核、培訓,三年有效期滿后須重新審核。對評定優秀的鄉村建筑師將直接延續納入鄉村建筑師名錄。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鄉村建筑師名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一人一檔、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相關細則及監督管理措施將另行發布。

五、名錄使用

依據市鄉村建筑師名錄和有關規定,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市鄉村建筑師名錄中結合實際確定一批本區鄉村建筑師名單供鎮(鄉)人民政府選擇。具體操作細則可由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自行研究制定。

各鎮(鄉)人民政府結合轄區實際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鄉村建筑師及其單位,并與單位簽訂服務合同。

鄉村建筑師為村鎮和農戶服務的費用由各鎮(鄉)人民政府列入經費預算;鄉村建筑師參與村鎮集體建房、人居環境建設、休閑農業等鄉村建設項目策劃、設計、技術咨詢服務的費用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六、配套措施

(一)對長期服務鄉村建設、取得突出業績的鄉村建筑師,其鄉村建設工作業績可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

(二)具有注冊資格的鄉村建筑師憑有效的服務合同可抵扣相應注冊期內一定的繼續教育選修課學時;

(三)本市鄉村建設項目設計招投標時,對積極選派鄉村建筑師作為項目負責人下鄉服務的設計院給予傾斜;

(四)鎮(鄉)人民政府實施鄉村建筑師制度的成效作為創建市級鄉村振興示范村、美麗鄉村示范村的重要考慮因素;

(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組織優秀的區、鎮(鄉)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員,以及服務優秀的鄉村建筑師和單位進行通報表揚。

七、組織領導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鄉村建筑師名錄工作的統籌指導、管理和考核評估。

(二)各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協調推進鄉村建筑師名錄在本轄區內的使用落地,負責對鎮(鄉)人民政府相關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積極引導和幫助鎮(鄉)人民政府用實用好鄉村建筑師。

(三)各鎮(鄉)人民政府是鄉村建筑師名錄使用的實施主體,應結合轄區項目實際,認真選好用好鄉村建筑師,充分發揮鄉村建筑師的作用,助力村民建房和鄉村建設項目水平的提高。

八、施行日期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