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INTERIOR DECORATIO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SIDTA”。
第二條: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要求組建,為本市室內裝飾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促進行業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
第四條: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協會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積極落實上海市文化創意發展“十三五”規劃宏偉目標,組織實施每年一屆的“上海國際室內設計節”,建立國際化的室內設計交流平臺,形成室內設計流行趨勢發布機制和室內設計國際合作交流機制,集中體現中外室內設計師的人才集聚效應和設計引領產業發展的示范效應。
(二)從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需要出發,推介室內裝飾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
(三)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質量和服務標準,規范行業行為,進行行業自律管理。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四)接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委托,組織開展對相關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的評審、推薦、考核、評定,并建立相關的服務體系。
(五)組織開展室內裝飾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活動。
(六)開展有關室內裝飾行業的各類培訓。
(七)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及消費者之間就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處理。
(八)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技能資質考核和評定、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發布行業信息、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積極、主動、有效地做好政府資助項目。
(九)代表本行業向有關政府部門和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行政管理部門就有關室內裝飾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和聽證。
(十)為會員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十一) 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違法經營、觸犯法律法規、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除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并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部門(警告、通報、開除會員會籍等處理),建議并協助政府相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本協會業務范圍:室內設計、室內裝飾、資質評定、行業調研、行業統計、行業培訓、行業評比、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咨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益;
(三)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協會舉辦經營的實體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為前提;
(四)本協會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并發給同意吸納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協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副會長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有退會的自由;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本協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協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秘書處確認,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本協會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三分之二通過,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十七條:本協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本協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協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協會的利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協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撤銷理事會、會長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協會的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
理事會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
舉。如因特殊情況須換屆延期的,應經本屆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秘書長、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七)聘免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八)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會長、常務副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會長擔任,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2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在本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協會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組成部分,不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協會承擔。專業委員會須依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及協會授權開展活動。
本協會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會議負責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每屆任期4年。主任委員由本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推薦,報協會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會議,是專業委員會的最高執行機構。重大活動及事項應由主任會議通過并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本協會專業委員會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變更,需由主任會議通過后,報理事會批準,由協會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本協會專業委員會接受的捐贈、服務收入歸協會所有。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計劃向協會報銷。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協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獲得的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收入及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協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協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不變相分配本協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協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協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協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由于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協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7年10月27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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