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新華網上海3月1日電(記者楊金志)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海“倒樓案”兩名主要責任人闕敬德、張志琴。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兩人在發生倒樓事故的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貪污4000余萬元;此外,張志琴涉嫌挪用資金4.4億元,并在倒樓事故中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
新華網上海3月1日電 (記者 楊金志)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海“倒樓案”兩名主要責任人闕敬德、張志琴。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兩人在發生倒樓事故的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貪污4000余萬元;此外,張志琴涉嫌挪用資金4.4億元,并在倒樓事故中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
闕敬德、張志琴均曾任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征地服務所工作人員,案發前擔任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
關于闕敬德、張志琴涉嫌貪污環節,公訴人稱,1995年12月,闕敬德、張志琴受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征地服務所委派,分別擔任集體企業梅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和董事、副經理。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間,闕敬德、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采用隱匿、欺騙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000余萬元資產未被計入資產置換價格。
他們貪污的具體情節包括:其一,謊稱綠梅公寓部分資產不屬梅都公司所有,在改制中減少資產評估值2032萬元;其二,隱匿梅都公司資產中桂梅別墅的2套房屋,減少資產評估值236萬元;其三,隱瞞梅都公司已取得古美基地建房指標的事實,減少資產評估值1783萬元;其四,謊稱綠梅公寓部分房屋存在拆除、損失風險,騙取上級部門減免梅都公司資產置換價值350萬元。
2001年3月,梅都公司以凈資產1590萬元的價格置換給闕敬德、張志琴等24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變更登記,張志琴占股64.375%,并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闕敬德占股15%,并擔任董事。
關于張志琴涉嫌挪用資金環節,公訴人指控稱,2009年3月至6月間,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銷售款4.4億元,通過其個人賬戶或其所控制的上海江納實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張志琴的妻子和兒子)、上海都納實業有限公司(股東為張志琴及其妻子)賬戶,在金融機構購買理財產品。2009年4月間,張志琴從都納公司賬戶劃付梅都公司2500萬元;其余4.15億元案發后由梅都公司監管機構追回。關于張志琴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環節,公訴人稱,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張志琴在負責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開發過程中,指定不具備開挖土方資質的張耀雄(已被處理)分包小區部分地下車庫土方開挖,多次指令其將土方堆放在7號樓北側等處,堆高最高達10米。2009年6月27日上午5時許,“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整體傾倒,作業人員肖德坤被壓窒息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1946萬元。
倒樓事件發生后,張志琴主動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并供述了挪用資金及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闕敬德、張志琴身為國家機關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共同侵吞巨額公共財產,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構成挪用資金罪;張志琴在“蓮花河畔景苑”項目作業中的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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