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裝修已成為城鄉居民生活中的又一消費熱點。但是,由于目前家庭裝修市場的不規范和消費者專業知識的缺乏,因家裝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產生此類糾紛主要有4大誘因。 誘因1對承攬方資質認知不清 馬先生委托喬某為自己的住房進行裝修,總價款2。4萬元。完工后,因對裝修質量不滿,馬先生只支付了1。2萬元裝修費。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裝修已成為城鄉居民生活中的又一消費熱點。但是,由于目前家庭裝修市場的不規范和消費者專業知識的缺乏,因家裝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產生此類糾紛主要有4大誘因。
誘因1 對承攬方資質認知不清
馬先生委托喬某為自己的住房進行裝修,總價款2.4萬元。完工后,因對裝修質量不滿,馬先生只支付了1.2萬元裝修費。為此,喬某將馬先生告上法庭。由于喬某是以個體裝修戶的名義對外承攬裝修業務,即沒有依法進行核準登記,也沒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不具備對外承攬裝修業務的合法資質。法院因此判定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無效,喬某承擔主要責任,馬先生因疏于對原告承攬資質的審查,亦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國家對裝修承攬方有嚴格的資質審查和許可,但在不少地方尤其是中小城鎮和農村,不少包工隊的資質根本沒有經主管部門核準就對外承接房屋裝飾業務,不僅裝修質量難以保證,而且直接導致裝修合同無效。
誘因2 不注重房屋裝修合同
現實中,有的房主與裝修承攬方只達成口頭協議就開工;有的即使訂立了合同,但合同要件殘缺不全,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意向性協議;還有的只關注裝修的價格、設計圖、效果圖以及所選的材料,而對于合同中應具備的質量、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卻忽略不管。由于上述合同原因引發糾紛后,雙方往往相互推諉扯皮,會直接導致定作方(房主)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維護。
誘因3 因承擔方違約引發糾紛
徐某與一家裝飾公司簽訂的房屋裝修合同中約定,用電線路布埋在四周墻體的合理位置。但在施工過程中,裝飾公司未經房主許可,擅自變更合同,將部分照明線路布設在墻體表面。徐某為此將裝飾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裝修,并賠償徐某經濟損失2400元。因承攬方違約而引發的糾紛主要表現在:一是不按合同約定日期按時完工;二是施工用材料與合同中約定的材料不一致;三是在隱蔽工程的施工中,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如承攬人將用電線路、燃氣管道、通風管道的埋設擅自更改,導致日后可能產生安全隱患等。
誘因4 房主違約引發糾紛
這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在施工過程中,定作方違反合同約定,頻繁變更設計圖紙和使用材料,增減裝修項目,以及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工期延誤。如胡某委托裝飾公司為其房屋進行裝修。雙方簽訂的家裝合同約定,胡某應根據施工進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在裝飾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后,胡某卻只給付了第一期的工程款3000元。為此裝飾公司將胡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經審理判令胡某給付裝飾公司工程款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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