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家具產品的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家具產品的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正確標識
生產者、銷售者**家具商品,要按照有關規定標明產地、廠名、型號、等級、標 準、價格、基輔料等標識,且要有核價證明。
生產者應建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文中標明的產品名稱、型號、采用標準、廠名廠址和聯系電話。為消費者提供符合產品標準、實物與樣品同等質量的合格家具產品。
第三條 誰銷售、誰負責
生產者、銷售者要依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服務,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賣買。
(一)生產者、銷售者在家具商品賣買成交后,必須提供有效發票、產品合格證明、"三包"憑證及產品說明書面文本。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家具商品。
(二)生產者、銷售者要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事件,不得互相推逶。家具產品售出后應主動為消費者介紹使用維護事項及"三包"服務方式。
(三)場地出租者應當對場地乘租者在租賃合同終止前售出的家具產品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三包"內容
家具產品"三包"期限為一年。玻璃鏡子發生霉變和霧光的為六個月,發生活性蟲蛀的為二年,如有企業承諾的按承諾辦理,有家具標準規定的按標準規定辦理。處理家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務。"三包"自開發票等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扣除返修、換貨占用的時間。
(一) 包修:凡屬于質量問題,均屬包修范圍。
(二) 包換:同一缺陷經兩次修理未能達到質量標準的包換。更換后的產品包修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 包退:在包修期限內,同一缺陷經兩次修理、調換后仍無法達到質量標準的;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調換的;經檢驗為不合格的。
第五條 "三包"服務
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者、銷售者應提供"三包"服務。家具產品"三包"期間免收服務費用(包括材料、工時、運輸等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誰受理、誰答復
消費者應當以書面投訴為準。生產者、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書面投訴后,應當按照"誰受理、誰答復"的原則,七天內給予答復,在答復后的三十天內或按約定期限內給予解決。
第七條 非"三包"范圍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服務,可酌情收費修理。
(一) 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 自行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 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又不能證明其所購產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內的;
(四) "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合或者涂改的;
(五) 超過"三包"期限的。
第八條 折舊費處理
在"三包"有效期內,屬下列情況者,生產者經營者可以收取到折舊費。
(一) 對于符合包換條件的;無論有無同規格型號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產品而要求退貨的,應當予以退貨。已使用過的家具可以收取折舊費,折舊費按最高不超過成交額的0.1%日收取。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等有效憑證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時間。
(二) 因消費者的種種原因要求退貨,企業也同意消費者的退貨要求,收到折舊費金額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辦法
消費者因家具"三包"問題與生產者、銷售者發生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與生產者、銷售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提請仲裁機構;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附則
本規則如有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本規則是家具產品履行"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適用于上海地區生產、銷售的各類家具產品。鼓勵各企業制定嚴于本規則的"三包"細則。
上海地區各家具企業應共同自律遵守好本規則。如有發生嚴重違規,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由行業協會或消費者會予以通報,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本規則由上海市家具行業協會、上海市消費者協會負責解釋。
本規則于2001年6月修訂,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海市消費者協會
上海市家具行業協會
2001年6月20日